公安机关初查阶段可采取的措施_初查案件是如何处理的?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06:54:51 人阅读
导读:报案人或检举人向公安机关报警或检举;经初查,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对案件进行受理,并立案侦查;对案件侦查后,确定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并采取刑事拘...

  1. 报案人或检举人向公安机关报警或检举;
  2. 经初查,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对案件进行受理,并立案侦查;
  3. 对案件侦查后,确定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并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
  4. 待拘留期间届满前,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5. 检察院在7日内下达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批准逮捕的由公安机关在24小时内执行逮捕;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6. 待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
  7. 检察院对案件审查后,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8. 法院开庭审理,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宣判;
  9. 法院宣判后,罪犯的剩余刑期小于三个月的,在看守所服刑;罪犯的剩余刑期大于三个月的,押至监狱服刑。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1条,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忍批准,可以进行初查。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啊,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鉴定、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技术侦查措施、通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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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 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  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第一百七十二条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中国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中国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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