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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38条_劳动合同38条规定?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9 02:48:05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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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劳动者可以随时作任何方式的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二、用人单位有第三十八第规定情形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据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一、劳动者可以随时作任何方式的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有第三十八第规定情形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据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该条赋予的是劳动者单方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该解除权为形成权,一经做出即生效。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征得工会同意。未征得工会同意的,因其程序不合法属于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由于每个公司都会有不同的实际情况,如果立法时限定公司只能按法律预设的制度和流程做事,又显得僵化和教条,无法适应企业的实际情况。

立法固然是要保护劳动者,但企业确是劳动者的根。如果因为立法导致企业都不复存在了,那这个所谓对劳动者的保护,反而变成了最大的伤害。

为了平衡这二者之间的矛盾,立法者只得赋予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权限。但为了防止企业滥用该项权利,又不得不对其加以限制。

因此,就产生了劳动法中对于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等各方面的都对企业上了紧箍咒。诸如民主制定、举证责任倒置,包含本条的规定等。

理解了其立法的宗旨,以及立法背后的思维逻辑。对于理解这条来说,就相对简单多了。至于哪些属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就要结合具体案情来做判断了。

你可以简单理解为他就是一个口袋,啥都装在里面,等到需要的时候,在根据实际情况倒出来。

37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合同的规定;38条: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的7种情况。

您既然已掌握了公司要求员工加班,却未能合理支付加班费的事实证据,现要申请劳动仲裁,这沒错,而且您的叙述是事实,在正当的前提下,申诉一般也能成功,执法部门也会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但搞不懂的是为了这正当合法理由的愿望实现或者说用老话讲为打赢这场官司,而你为什么要采用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呢?这样的说法即是你申诉成功,但自已不就是顾名思义自动离职(辞职)了吗?虽是成功讨回了公道,却由于主动辞职,而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你不是吃亏了吗?

申请劳动仲裁的目的是为了使老板合理支付加班费,而不是采取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退一步说,即是思想上想讨回公道后与老板会存在隔合而要分手的想法,一般也不要采取以上自身吃亏,主动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

而是千方百计想方设法使老板来辞退你,这也叫解除劳动合同,但你不是主动的,而是被动的!那么你就可得到相应的赔偿金后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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