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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的标准是什么怎么执行_请问什么是缓刑?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8 20:55:33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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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缓刑,是我国刑罚的一种制度。意思是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的一种方式。只有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犯罪分子才能够使用缓刑。如果是判处有期徒刑,超...

缓刑,是我国刑罚的一种制度。意思是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的一种方式。



只有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犯罪分子才能够使用缓刑。如果是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一律不都不能适用缓刑。

拘役的

缓刑考验期

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所以我们通常说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就是这个道理。

在缓刑期间内,如果被告人不犯新罪,原判决就不再执行,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不用坐牢了。如果又犯新罪,过失犯罪的除外。应撤销缓刑,两种罪实行数罪并罚,合并执行。

以上是我个人的叙述,具体内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



不废话,就是有期徒刑的刑期是1年,考察期(缓刑期)是1年。

如果在在这期间没有犯罪或者被发现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缓刑是对一些犯罪情节较轻的刑事犯罪人员的一种附条件的不执行。

比方,某甲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根据刑法规定,某甲触犯了刑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一般情节的话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某甲积极赔偿受害方损失肆拾七万元,获得了其近亲属的刑事谅解,考虑到某甲社会危害性相对不大,认罪悔罪,获得刑事谅解等情节,法院从轻判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某甲拿到缓刑判决书后,连同执行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到居住地司法局社会矫正科报道,工作人员会要求填写一些表格,登记一下自己的居住地、联系方式等,宣读一下纪律和规定,交一笔保证金,领一个GPS定位手机卡,就可以回去了。也就是说,某甲不需要到监狱服刑,该工作工作,该生活生活。

以后,某甲必须定期到司法局汇报情况,保证随传随到,遵纪守法,不得脱离规定的活动范围。在严格遵守规定的前提下自己可以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如果违反了相关规定,轻者训诫罚款,重者收监执行。如果有犯罪行为,不但要撤销缓刑立即收监,还会从重处罚。

缓刑期间如果表现良好,没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到期即视为执行完毕,到司法局办一下手续就行了。

小结:缓刑机会来之不易,一定要珍惜,千万不能再在缓刑期间做违法犯罪的事情。

缓刑,也称为暂缓执行刑罚。是刑法上的一种刑罚制度。法院在刑事审判中,根据被判处刑罚的罪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如在考验期内,满足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将不再执行的一种制度。因此,简言之,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

基本特点

  既判处一定刑罚,又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期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缓刑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种。从裁量是否执行所判刑罚的意义上说,缓刑是一种量刑制度;从刑罚执行的意义上说,缓刑也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适用条件

  (一)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以上两条缺一不可。

  (三)刑法规定,对累犯,不论其刑期长短,一律不能适用缓刑。

考验期间

  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应对现行缓刑适用条件加以修改完善,规定为:暂缓量刑的适用必须同 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所犯罪行属非恶性犯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过失犯罪的;②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现的;③从犯、协从犯,犯罪情节轻微的;④未成年人或者精神障碍的;⑤赔偿被害者的损失或者被害人请求免予处分的;⑥属初犯、偶犯,因判刑失业,家属无人抚养,陷于失学,受馁状态的;(三)未受过刑罚处罚,未因同种行为受过劳动教养或者三次以上治安处罚的。

对缓刑的适用条件进行完善的理由。一是属恶性犯罪的,即使依法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量刑。这是由犯罪性质所决定,恶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历来是重点打击的对象,行为人参与了恶性犯罪,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大,存在较大的危险隐患,适用缓量刑放在社会上考察,不利于打击犯罪。二是将适用条件具体化加以明确规定,易于把握。能够准确界定适用范围,防止滥用缓刑,并且能够把罪犯是否“再危害社会”这种不确定状态在考验期间得以实际考察证实,既可以对那些确已改过的罪犯,给予重新做人的机会,体现宽大政策,也可以使那些弄虚作假、无心悔过的罪犯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维护法律的尊严。三是将现行只有累犯不能适用缓刑的限制,扩大为“未受过刑罚处罚,未因同种行为受过劳动教养或者三次以上治安处罚”,能更有效地发挥刑法的威慑力。行为人因违法行为受过刑罚处罚、劳动教养或者治安处罚后,理应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真心改过,若再犯犯罪或者再实施同种违法行为的犯

如何撤销

  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缓刑与死缓的区别

  一、适用前提不同。缓刑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死缓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条件。

  二、执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而宣告死刑的罪犯必须予以关押,并实行劳动改造。

  三、考验期限不同。缓刑的考验期必须依所判刑种和刑期而确定。所判刑种和刑期的差别决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验期;死刑缓期执行法定期限为2年。

  四、法律后果不同。缓刑的法律后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是否发生法定情形而分别为: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或者撤销缓刑,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或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死刑缓期执行的后果为:在缓刑期限届满时,根据犯罪人的表现,或予以减刑,或执行死刑,在缓刑执行期间也可因犯罪人违反法定条件而执行死刑。

缓刑,全称为缓期执行,其不是一种量刑制度,而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即:刑罚宣告后,不立即执行,而是给予一段时间的考验期。如果被告人在考验期内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那么,判处的刑期就不再执行。简而言之吧,就是刑罚中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执行方式。

缓刑可以分为两大类: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执行;死刑的缓期二年执行。

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期执行,通过社区矫正的方式进行考验。成功通过考验期后,不再执行原刑期,视为原刑期已经执行完毕。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考验地点在监狱,考验期内如果不存在情节严重的故意犯罪,两年之后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25年。

因此简单的说,缓刑就是给犯罪分子一个不实际执行的机会,但这个机会要经过考验的,如果考验通过即不在执行,如果考研通过继续执行。

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考验条件为:

【刑法】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条件为:

【刑法】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你这问题不全,应该是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制度是针对过失犯罪和其他轻微犯罪的一种有利于悔过自新的司法制度。

比如宣判一年,缓刑一年,宣判之后,可以回到原居住地正常生活,工作,需要遵守缓刑考验期相关规定,定期汇报,考验期一年。一年内,如果有新罪,发现旧罪和严重违反考验期规定行为的,可能会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或执行之前宣判刑期。一年考验期满,则不需要再执行宣判刑期。

缓刑制度是一种司法进步!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本人引用匈牙利大诗人裴多菲的一首《自由与爱情》作为开篇,尝试着回答问题。通过该诗可知,追求自由是人类的最高境界,“自由”对于一个人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的。首先,虽说法律的本质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但法律同样具有反映人权及体现人性化的一面,常言到:“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法律总会对部分改过自新之人网开一面;其次,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作为任何一个国家统治阶级,谁都不愿将其国民的人身自由大量的剥夺,这本身不利于其统治;再次,羁押成本问题,对于国家来说,轻微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数量,远高于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之数量,若将所有的人都羁押起来,这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羁押场地、专职管教人员、社会影响等一系列问题,要知道羁押一个人,可能需要国家投入数人或数十人,甚至数百人的成本,这会给国家的财力带来不小的压力;最后,以上纯属人个见解,不喜勿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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