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条例_土地能够承包多久?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2 01:37:19 人阅读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释义】本条是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规定。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本法第2章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的,对此本法第15条做了明确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的问题,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例如,在一个3口之家中,妻子因病去世,妻子生前分到的承包地应当由丈夫和孩子继续承包,妻子的父母不能要求继承,因为土地是以户为单位承包的,只是在分配土地时按照人口计算土地的数量。只有在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情况下,才存在是否允许继承的问题。


关于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有一种意见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承包方的一种财产权利,应当允许继承,这样做,既符合法理,也有利于稳定承包关系。这种意见有一定的道理,但对继承的问题应当考虑我国土地承包的性质和实际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权利,具有成员权的性质和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功能,如果承包时承包方的继承人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城镇落户,例如承包方的子女大学毕业后在城市就业,也就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如果承包方的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例如承包方的子女结婚后在本村单独立户,如果其已经依法承包了一份土地,再允许继承,将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在我国目前农村人多地少,人地矛盾比较突出的情况下,有失公平。因此,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为缓解人地矛盾,体现社会公平,对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


承包地虽然不允许继承,但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如已收获的粮食、未收割的农作物等,作为承包人的个人财产,则应当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法定继承的,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为三十年,草地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第二轮承包合同有效期到2027年结束。中央决定在此基础上再延长三十年,土地确权后,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问: 目前农村土地的承包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 土地承包期有狭意的规定和广意的规定,我们通常所说的土地承包期都是狭意的理解。最新《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这条规定就属于狭意的承包期。

广意的土地承包期不但包含上述内容外,还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和灵活性。

所谓长期性。

《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承包期为30年,但后面又作了补充,30年到期后继续延长承包期30年。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到期后也顺延承包期。二轮土地承包期从1997年开始,2027年结速,再延长承包期30年就到2057年,2057年到期后还有可能再延长30年,所以,广意的土地承包期具有长期性。

所谓稳定性。

是指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不变,《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关系不得因为发包方的组织机构撤销、合并而变更承包关系。也不得因为承包人的身份变化而变更承包关系,在长期不变的承包期内,承包关系始终有效。所以土地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将户口从农村迁出的,发包方不能收回承包地。发包方职能机构撤销合并的,发包方也不能收回承包地,这就体现了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性。

所谓灵活性。

《土地承包法》把耕地的承包期规定为30年,把草地承包期规定为30~50年,把林地承包期规定为30~70年。承包期到期后是否继续延长承包期,需要根据社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决定,一要保社会稳定,二要保经济增长。如果承包期到期时社会发展稳定,经济保持平稳增长,就会继续延长承包期。如果承包期到期时,土地供需矛盾突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就有可能会收回土地重新分配调整,这就体现了土地承包期的灵活性。

总之,土地承包期限规定为30~70年,19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定在二轮承包期基础上再延长30年,体现了我国土地承包期的长期性、稳定性和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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