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刑事赔偿的时效_刑事赔偿的申请流程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16:38:21 人阅读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应当在两个月内做出赔偿决定,如果你的赔偿是行政赔偿,赔偿机关到期未做决定的,适用该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如果你的赔偿是刑事赔偿,应适用该法第二十四条的规暄。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刑事案件一审审限在法院是二个月,最多不超过三个月。刑事判下来后,一般民事赔偿部分也同时宣判。但实践中很少有案件能在规定的审限内结案的。

赔偿可以作为酌定减轻情节。如果没有特别严重情节的话,最多判3年。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你方来讲赔偿数额没有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高。因为刑附民不支持精神抚慰金。如果全责方司机非常穷,我想就都一样了。不如你方实际点,一次性取得一定赔偿,拿不到钱只有债权也不没什么意义。仅供参考。

刑事案件无罪释放没有复议期限,只有上诉期限。

能否获得国家赔偿,要看被羁押和被认定无罪的理由是什么,不是无罪的案件都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比如:最终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防卫人被羁押的,其无罪释放后,就不能申请国家赔偿。

还有,因为自己虚假陈述导致被羁押的,这样的被无罪释放后,也无权要求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

国家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刑事赔偿是指因司法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引起的国家赔偿。

也就是说,要求国家赔偿,存在错拘、错捕、错判是前提。

依我之见:‘’可以提出国家赔偿‘’,但是,应当依据生效的‘’无罪判决‘’,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由公丶检丶法办案机关就各自环节对‘’羁押‘’作出的错误决定按照‘’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提出国家赔偿。

一,公安局一一(含其他法定侦查机关)我国刑事案件法定的侦查机关,刑事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经立案后,有权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剥夺当事人人身自由的‘’羁押‘’的强制措施从而在法定最长三十七天时间内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如果检察机关未批准逮捕而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并根据其移送审查后直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也未变更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那么,该‘’无罪判决‘’一旦依法生效,在此案中对当事人采取错误的‘’刑事拘留‘’的办案机关就只有公安机关,依《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是错误刑事拘留而‘’羁押‘’当事人三十七日的决定机关,同时也就是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

二,检察院一一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于公安等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对犯罪嫌疑人有逮捕之必要,依法必须提请检察机关审查决定,以及监察委员会调查完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被提请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并具有‘’两危性‘’确有逮捕必要的,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如果此案经一审或二审‘’无罪判决‘’生效,且法院环节已对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那么,此案对当事人被错误采取剥夺人身自由‘’批准逮捕‘’至取保候审前这一段‘’羁押‘’的时间决定机关就是该案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因此,因被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就是该错误羁押的这一段时间,检察院是义务赔偿机关。

三,法院一一我国法定唯一的审判机关。无论是公民刑事自诉案件,还是检察机关依法提出起诉的刑事公诉案件在受理后法院均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或变更刑事强制措施。A,对于刑事自诉案,比如重婚、诽谤丶侵占等案件法院受理后为保证案件审理和以后的执行认为对被告人有逮捕之必要并由院长决定逮捕被告人人的,一旦最终‘’无罪判决‘’生效,该当事人自法院决定逮捕到生效无罪判决被错误羁押这一段时间,法院就是错误决定羁押的义务赔偿机关。B,对于刑事公诉案件,如果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对被告人采取的是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而法院认为应变更为了逮捕的羁押的强制措施而由院长决定逮捕的,一旦‘’无罪判决‘’生效,错误变更为逮捕而羁押强制措施后至无罪判决生效这一段时间因错误羁押,法院就是错误羁押的义务赔偿机关。C,如果该案件当事人在办案环节中公安机关对其刑事拘留丶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丶一审法院判处有罪。那么,一审法院对于该‘’无罪判决‘’生效之日倒推至受理检察院提起公诉这一段时间,一审法院是‘’这一段时间错误羁押‘’的赔偿义务机关。

四,纠正提问者常识性错误: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不是‘’都要‘’,即并非所有案件都会对当事人采取‘’羁押‘’的强制措施。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1、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处理程序: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赔偿,以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已经确认为前提。这一点与行政赔偿的单独提起的程序相同。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处理程序有以下内容:(1)如果有两个赔偿义务机关,请求人可以向任何一个提出赔偿请求。(2)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收到赔偿请求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逾期不作决定或者请求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或者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2、刑事赔偿复议程序:这一程序不适用于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情况。(1)刑事赔偿复议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2)刑事赔偿复议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或自复议决定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与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

3、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1)设置: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置赔偿委员会,赔偿委员会由3至7名审判人员组成。(2)管辖:刑事赔偿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管辖,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为人民法院的,则由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管辖。(3)处理程序:是一种非诉程序,应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决定为终局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必须执行。

是的。

题主想问的问题是,如果受害人因为被司法机关错误的拘留,错误逮捕,甚至会被错误的审判定罪量刑,最后又被确认为无罪,如果其可以获得国家赔偿,是否一定需要先申请?还是说受害人不用任何申请,只要在家等待国家或者相关部门把赔偿款送到家就行?

答案是,必须先申请,才能有国家赔偿。

首先,权益受侵犯,获得国家赔偿是权利

公民合法权益因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而受到侵犯,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必须依受害人先行申请

但是,我国《国家赔偿法》又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

从法理上,受害人遭受权利侵害,拥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类似于一种平等主体间的侵权与索赔的关系。

但是在实践中,国家赔偿的程序,是一种受害人与国家侦查机关、司法机关、审判机关之间的索赔关系,比如当事人被错误拘留、逮捕后被释放、不起诉,当事人往往由于主观上的认识差异,明明自己是无罪的,但是怕麻烦,不再、“不敢”向赔偿义务机关索赔。一般情况下,被错误拘留的赔偿义务机关是法院,被错误逮捕的赔偿义务机关是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检察院,被错误定罪量刑的赔偿义务机关是法院。很多当事人对这种民告官的索赔有畏惧心理,其实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因为《国家赔偿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都对各种赔偿的情形、赔偿标准有明确的规定,很多案件都可以直接作出赔与不赔的决定,很少有自由裁量的空间,不过也正为因为如此,笔者认为,刑事国家赔偿可以考虑由申请启动变为赔偿义务机关依照职权启动,就是不管受害人、当事人有没有申请,只要发生了可以国家赔偿的事由,就直接按标准赔偿即可,同时,应该进一步提高人身自由赔偿的标准,减轻申请人、受害人的生活和精神上的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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