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_什么是对待给付?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16:17:47 人阅读
导读:对待给付义务是指与债权人的请求相对应,债权人负有的先行给付或同时给付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债权人只有在自己向债务人履行义务后,才可以请求债务人为给付,...

对待给付义务是指与债权人的请求相对应,债权人负有的先行给付或同时给付的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债权人只有在自己向债务人履行义务后,才可以请求债务人为给付,或与债务人同时互为给付。没有对待给付义务,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前提条件之一。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B、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合同根据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还价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愿意负担义务,目的在于使相对方因此负担对待履行的义务。单务合同是指仅在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义务履行,又称为履行合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理论基础在于合同法的两项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的利益是均衡的。一旦由于某种情况这种均衡被打破,就有必要采取措施进行调整,以恢复利益平衡状态。而同时履行抗辩权正是基于上述两项原则设定的合同当事人积极地恢复其失衡利益的重要措施。当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须同一双务合同且互负债务;(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3)须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法定解除情形:包括一方有迟延履行等违约情形下,另一方可解除合同。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

,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适当;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二、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有先后顺序,且后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适当。

三、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能享有不安抗辩权;

3、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风险;

4、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据合同法规定,对一些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采用同时履行主义。而对于有些合同如租赁、承揽、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则一般应采用异时履行主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它包括三个要素: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能力。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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