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第七十条【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场所归属】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六条 【业主决定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及表决权】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 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 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业管理条例》(2018)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农村地区不同的是,在城镇以上的地区购买房屋之后,就会获得房屋的使用权、所有权等权利,此外,还可以享有一般的业主都可以享有的权益,业主权利有哪些呢?在享有权利的同时,需要按照规定,履行缴纳物业费等义务。
业主即房屋的所有权人。
业主的权利包括住宅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享有房屋出租的全部租金收入。
有权自由出售、转让、出租自己的房产,不受别人干涉,并受法律的保护;有权使用楼内公用地方及电梯等公用设施;对本住宅楼和本住宅小区的各项公约有投票权;有权根据契约条款,监督管理公司及其人员的工作。
业主的义务是应按照契约规定,交纳应分担的管理费和其他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税金;应签订集体签订的公约。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 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 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委会几个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狼狈为奸,侵蚀业主利益还是有存在,这类人目的不是无偿服务,而是看中业主公共收益那部分资金,假公济私进行侵占,刑法上说的是侵占罪,可以判刑。
各位好,我是重庆玖哥,本人在重庆有十年的房地产销售工作经验,很高兴为各位朋友们答疑解惑。
这一个问题是对物业管理提出的新思维。你这么一说,我也觉得的确不合理,家里面是自己的私人空间,为什么还要交物业管理费?交了物管费也罢了,物管就连清洁都不来做,这物管费交了不就亏大了?你就这个理由,如果你就只交公摊面积那点面积的物业管理费,看物管怎么说?
或者说你是交的全额物管费,整个家里面的清洁都交给物业公司来做清洁,看物管会不会为你打扫房间?我觉得提出这样的问题,是对物业管理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能提出这个问题的认识是,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就只是做清洁,我觉得这对物管的这个认识是不对的。
物业管理公司对整个小区的治安,清洁,绿化,各项物业的维修管理等都负有责任,而不仅仅是做清洁这么一件事情。物管的作用就是,你业主安心的去上班吧,小区的物业管理,就交给物业管理公司就行了,免除你的后顾之忧。
比如现在年关到了,冬天的夜晚冷且漫长,小区门岗在通宵上班,午夜有治安巡逻,这时候可能你在家里面被窝里呼呼大睡,这可能是没有看到?
你去上班赚钱了,小区的清洁工人,在你不经常去的地方,包括小区的各个角落做清洁,那些清洁你也不去做?
夏天到了,你家的小孩子要游泳,小区的游泳池还是脏乱不堪,清洁谁来做呢?小区的清洁工们。
小区的路灯坏了,走廊的瓷砖坏了,这些都需要维修和保护,这些内容都是物业公司在管理。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是为小区的业主综合性的服务,不仅仅是做一点清洁那么简单。
你交了物管费,就是找了一个小区的管家,物业公司有那个责任和义务把小区管理的更好。
很多人只看到物业管理公司收取了物管费,每天保安大哥在门岗站着为你开门,似乎什么事情也没有做。其实很多时候物管工作,不一定是要多么惊天动地的大事,物业管理重点是管理,如果物管平时管理的很不错,很多事情都处理在萌芽状态,你平时当然就看不到在做什么事情了。
如果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不好,你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让其管理的更好,以期符合小区业主的要求和利益。如果物业管理公司的确管理的不够好,不能维护业主的利益,业主有权可以替换其他物业管理公司。
物业公司和小区的业主,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两者是相辅相成的,不能说业主只能交物业管理服务费,而不能享受权益;也不能说物管公司只是收取物业管理费而不提供相应的服务,都是不对的。只有两者的权益和义务相当,达到某种平衡,各自才能更好的承认对方的价值。当然,这是我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欢迎各位对这个问题在下面留言,发表你们的观点和意见,相互交流和学习;也可以点击关注我的账号,方便以后交流这类似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