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吗_为什么余额宝不会认定为非法集资,其它的宝类却会?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20:42:25 人阅读
导读:首先明确回答,不必然构成。所谓自融,一般是指集资或理财平台将承诺用于第三方项目的资金,实际用于自身平台的运营或者用于自身关联企业的运营,或者非法占有、挥霍等等。...

首先明确回答,不必然构成。

所谓自融,一般是指集资或理财平台将承诺用于第三方项目的资金,实际用于自身平台的运营或者用于自身关联企业的运营,或者非法占有、挥霍等等。

本质而言,自融更多是指资金流向问题。

所以问题变成了,资金流向问题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到底起什么作用??

P2P要严防自融,否则就可能是非法集资,私募却不一定

对于承担信息中介功能的P2P而言,严格禁止其自融可谓是监管的基本红线,因为一旦发生自融,就突破了其信息中介的本质定位。

但是对于私募而言,由于私募本质是一种信托关系,双方意思自治是这种法律关系中最基础的法律原则。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资金后,对于其用途,应该依据《基金合同》《合同协议》《公司章程》等约定,资金可以投资于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总体的原则是,依照约定使用,对于资金的流向和用途,要有真实、及时的信息披露,如果违反约定用于其他领域,或者用于私募管理人自身平台或者关联平台,本质上私募基金的自融与违约挪用私募基金是同一种性质的行为,属于违反合同义务使用资金和违规信息真实披露。

非法集资犯罪是集资类犯罪的统称,其并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等,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其要求集资人不具有合法资质,以公开宣传的方式,面向不特定对象,承诺保本付息吸收存款。而集资诈骗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手段吸纳资金的行为,因此,集资诈骗罪的处罚相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更重,集资诈骗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刑则是十年。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言,资金的流向问题并不会影响行为的定性,集资人将钱用于生产经营,或是用于赌博,放贷,炒股等等,都不是影响定性的关键问题。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关注的重点是资金募集的过程是否合法,关键问题是是否公开宣传面向不特定公众集资且承诺保本,资金的用途则是不影响定性的量刑情节。

当然对于集资诈骗罪而言,资金用途的确很重要,其实作为判定集资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目的的重要考察标准,但是,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前提是要求有基础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如果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都不构成,就难以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因此,对于私募基金爆雷案,调查的重点,就是私募平台是否针对不特定对象集资和是否有公开宣传集资行为,是否承诺保本付息,这三点,才是定性为非法集资的命门。

首先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是指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我国,判定一个人是否触犯该刑法,会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来认定,所通俗点就是,你知道你从事的是违法的行业吗?就是你知道这个是非法集资吗?你恶意成分多大?在单位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这种故意体现为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

客观上你自己也说了有这些行为了。虽然你认为自己没有参与核心部分,但是其实也是维持了这个犯罪组织运转。

所以除非你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了这个事情。否则基本上会被认定有罪。

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公司的员工是否有罪?得看具体情况,以下几种情况,依法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首当其冲的应该就是公司的法人,不管什么情况,如果公司涉嫌犯罪,公司的法人代表就是第一责任人。

二、公司的高级管理层,实际的公司操控人。这种人一般是除了法人代表以外,涉案最深的人员了,他实际控制公司的日常运转,可以说是公司非法集资的实际操作人。

三、明知公司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还帮助公司运营的参与人。很多员工在加入公司后,明知道公司在从事非法活动,因为公司工资待遇等问题,依然帮助公司运营,甚至是帮助公司掩盖犯罪行为。这样的人同样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既然你的外甥女已经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我认为,那她或多或少的参与了犯罪活动,公安机关不会无缘无故的拘留人的,肯定是有一定的证据。她是否有罪,等法院来宣判把。

余额宝肯定不是非法集资,至于叫XX宝的是不是非法集资,也要看它的性质,和名称无关。您有这种疑问说明对非法集资还认识不清,对理财产品也了解不够,需要尽快补充一下理财知识,我简单的给您普及一下,什么是非法集资?它有什么特点?这对投资避雷是有用处的。

关于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又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就是说,没有相关资质却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里有两个要点要清楚。

1、没有资质

什么是资质?就是国家管理机构没有发给特许经营牌照。比如张某可以向工商局注册一个投资公司,获得经营执照,但是,如果经营P2P,需要办理ICP证,具备银行存管合同,需要到当地银监局备案等等,如果没这些特别许可,就开展业务,就是没有资质。

举个形象的例子,假如有个人结婚了,但是没有办理生育证,生小孩就是没有资质,是违法的。

2、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不特定就是和这个公司没有特定的关系,也就是社会上任何人都可以到他那去投资。假如某单位向自己的员工集资,这是特定对象,不要紧的。但是比如有些所谓的投资公司,开个门店,谁都可以来投资,这就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关于余额宝

余额宝是支付宝的一个品牌,以前的余额宝只对接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现在对接了多款货币基金,它看上去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是基金公司是有资质的,货币基金是基金公司销售的理财产品,支付宝只是一个销售渠道。

就好比:超市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但是,超市可以买有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食品,支付宝没有基金发行资格,但是可以代理销售基金公司的基金。

有人可能会问,那其他宝宝类公司要说也是代理别人的理财产品呢?那就逐级向上追溯,只要发行人有资质,发行的产品正规,代理销售渠道合格,就不会被认定是非法集资。

关于其他宝宝类产品

自从余额宝一炮打响后,很多公司都把理财产品包装成“XX宝”,但是名字不能决定性质,尤其是很多的庞氏骗局和非法集资,总是拿着自己许诺的收益和余额宝比,我们也叫“XX宝”,但是我们比余额宝的利息高4倍。

缺少理财知识和经验的小白最容易上当,因为他根本不知道余额宝和“XX宝”的区别,甚至连马云是谁都不清楚,被高息和礼品诱惑,加上身边人的现身说法,最终导致受骗上当。这种情况经常会看到一些老年人的身影,道听途说别人赚钱如何容易,存银行如何吃亏,认知已经和社会脱离,太容易被蒙骗。所以年轻人要关心自己的老人,多关心一下老人的心理,帮他们把把理财关。

简单说这些,都是初级知识,很多人已经耳熟能详,但是从问题的深度看,刚踏入社会的年轻人以及已经脱离社会的退休人员,容易有这种认知,希望我们能够和大家分享自己的知识和经验,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

关注理财,请关注天涯孤行者!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