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应该符合什么标准_进口食品有执行标准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02:05:50 人阅读
导读:安全的标准由谁制定,这个很重要,转基因了解下,其中的道道就不用说太多了,网上大把资料。1.看包装:一定有中文标识中国国家质检总局规定,进口食品的标签必须为正式的...

安全的标准由谁制定,这个很重要,转基因了解下,其中的道道就不用说太多了,网上大把资料。

1.看包装:一定有中文标识

中国国家质检总局规定,进口食品的标签必须为正式的中文标签,并用中文将几乎所有规定范围内的营养成分参数一一罗列。正规渠道的“原装进口”奶粉的外包装一定带有中文标识,以为是原装进口一定是纯洋文包装,是一种误解。

国家质检总局公告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已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

2.看条形码:标示注册地

婴幼儿奶粉中,条码前缀中的国家代表的仅是品牌注册地,具体产地还要看其他标识。

3.看标签:官方信息

正规“原装进口”奶粉的标签信息中会有品牌商、原产地、生产商、进口商、代理商等信息,看清原产地

4.看“QS”标识:辨别“分装”

国内制造的奶粉和进口原来国内分装奶粉,都在中国国内生产,因此都带有国家要求的QS

(Quality Safe,即:质量安全)蓝色标志,而原装进口的奶粉没有。

5.看卫生证书:精准判断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预包装食品会严格把关,预包装食品进口必须向入境口岸所在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递交原产地证书、合同、装箱单、提单、标签相关资料和相关批准文件等。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对合格的产品出具卫生证书后方能销售、使用。

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五十四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对首次进口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或者首次进口的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且无相关国际标准、条约、协定要求的食品,其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第五十五条 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措施,并向国务院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十六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注册。

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第五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标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口。

第五十八条 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发现进口食品不安全的,该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境外出口商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召回该进口食品。

第五十九条 出口的食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强制性要求,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 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

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第六十一条 我国与食品进出口国(地区)缔结的条约、协定对食品的进出口检验检疫等有规定的,还应当遵守该条约、协定的规定。

应当符合进口国的国家标准如果是进口到我们国家,就要符合我们国家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九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1、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2、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3、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有的,我国的食品标准,适用范围都是在我国的领土范围内的企业……不适用于其他国家的企业,因此不能作为其他国家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但是,因为需要在我国境内销售,被我国居民食用,所以进口食品需要符合我国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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