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程造价有异议_建施双方对工程造价有异议部分怎么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22:40:48 人阅读
导读:施工单位完成合同项目后,汇总已完成工程项目,计量结算,形成工程结算文件,并报工程发包单位,发包单位收到工程结算书后,对施工方申报的工程量进行核对,审核,确认工程...

施工单位完成合同项目后,汇总已完成工程项目,计量结算,形成工程结算文件,并报工程发包单位,发包单位收到工程结算书后,对施工方申报的工程量进行核对,审核,确认工程造价的过程。

监理单位对工程造价的审核并不需要征得施工单位同意,只要审核的依据和工程量事情清楚,依据充分就可以,监理的审核是中间环节,不是最终环节。

当然,为了处理好彼此间的工作关系,在审核施工单位的工程量时,我们通常都会和施工单位说明审核依据和缘由,然后签字报业主

司法鉴定,寻找当地专门的法院网站找司法鉴定库里面去找单位。如南京地区原来做过鉴定的 江苏建威工程管理公司 南京坤希工程管理公司 江苏兴光工程管理公司 南京天得工程管理公司,价格按标准收费应该比较高,

j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建设工程结算办法》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事项认真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

当事人一方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特别强调:有关第三方出具的各种“鉴定结论”目前已经修改为“鉴定意见”。

工程结算纠纷的处理,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尊重合意”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在工程造价结算中,应当基于以上两个原则,解决不同的结算争议。结合司法解释和相关审判实践,一般的处理规则如下:

1、双方已结算认定造价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

2、双方如约定以第三方的审价结果为准的,一方对第三方审定的价格有异议的,不应当支持,除非证明第三方在审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双方如委托第三方审价但未就审价结果的效力作出约定的,可由双方对审价结果进行质证确定。

3、双方约定了结算标准和依据的,法院应当按照该标准和依据组织双方结算或委托造价鉴定。

4、双方未对结算问题作出约定的,事后又未达成关于结算的补充协议的,可由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5、对于发包方故意拖延,不在约定的期限内结算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以承包方的送审价为准,并且,欠款自法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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