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对象六类人员指的是什么_什么是行政监察对象?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06:13:12 人阅读
导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不是具有公务员身份,要根据单位性质、编制结构、个人定岗定编情况具体分析。一、事业单位是我国公共部门重要组成部分。机构改革前,事业单位分两大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不是具有公务员身份,要根据单位性质、编制结构、个人定岗定编情况具体分析。

一、事业单位是我国公共部门重要组成部分。

机构改革前,事业单位分两大类,即参公事业单位和非参公事业单位。

1、参公单位人员具有“参公身份”,与公务员既有区别也有联系

参公事业单位全程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对参公事业单位的审批条件及其审批权限、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2006年9月,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名单的通知》(组通字[2006]33号),对全国事业单位照管理范围设立了标杆和提供了规定性参照模板。

参公事业单位的主要工作人员的身份是参公事业编身份,还有少数工勤身份人员。参公管理身份工作人员,在我国体制内是一个特殊的存在,其编制仍然在事业编制序列,然而却按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与公务员实行相同的人事管理制度,即公务员制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对人员进行登记、确定职务与级别、套改工资。机关工作人员通常被称为“公务员”,而参公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通常被称为“参公人员”。

2、参公人员与非参公(普通事业)人员的区别、联系

相同的是,参公事业单位与非参公(普通事业)单位,都属于事业编制。但是实行不同的人事管理制度,参公单位是参照《公务员法》实行公务员制度,普通事业单位按规定实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两种编制在招考录用、职务职级职称设置、晋升通道、工资结构、其他福利等方面都不相同。单位拥有的资源、承担的职责,甚至财政保障方式都有所区别。

二、非参公事业单位改革情况及人员编制

1、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向

非参公事业单位通常称为普通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前,非参公事业单位主要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经营性事业单位和公益性事业单位三种。2020年,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完成,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划归机关序列管理,经营性事业单位逐步脱钩改制按企业管理,公益性事业单位,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也就是说,改革完成后,我国的事业单位序列值保留公益性事业单位一种类型。非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编制属性为事业编制。

2、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细分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将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的公益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种,即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基本公益职能,如义务教育、基础科研、文化、基层卫生等,划入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有财政保障其经费。将可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如高等教育、非赢利性医疗机构等,划入公益二类,财政给予经费补助。两种公益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编制身份上没有不同,在单位自主权限、人事制度、福利待遇上会有一定区别。

“六类特殊人群”是指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吸毒人员、艾滋病人、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社会闲散青少年。

职工不属于纪检监察管理对象,他违反劳动纪律,应由企业人事部门根据规定进行处理,企业监察与纪检监察对象不是一个概念。纪检是对党员而言,监察是对政府任职人员(一般不包括职工)而察 。你指的企业监察可是能企业为加强管理设置的一个部门。如果企业章程中规定此类情况可由企业监察管理,那么企业监察就有权进行管理。

是。

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仲裁员等,因参与司法工作中,行使了法律赋予的司法权,就应当受到监督。

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六类监察对象,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这六大类人员涵盖了我国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各种类型,把党中央关于对公权力的监督全覆盖的要求具体化,在法律层面上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真正把所有公权力都关进制度笼子。

《监察法》第15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除上列人员外,不属监委的监察对象。

监察法监察对象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五条 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

(二)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

(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监察对象是指《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接受监察机关监察的组织和个人。

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的规定,监察对象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家管理机关,是国家机关的一种,它是由国家依法设立并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掌管行政事务的机关。一般来说,构成各行政机关内部的各单位,称为行政机构,综合各行政机构的整体,则为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构是我国国家行政机关。他们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其监督。国家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及其他经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聘任等形式批准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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