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直接通知解除合同_被公司突然告知要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9 19:04:31 人阅读
导读:公司如果没有法定理由解除的情况下,员工可以主张经济赔偿金蟹药如理解题目无误,员工离职还要求双倍赔偿,是否涉及的是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导致的双倍工资义务,这与违反...

公司如果没有法定理由解除的情况下,员工可以主张经济赔偿金

蟹药

如理解题目无误,员工离职还要求双倍赔偿,是否涉及的是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导致的双倍工资义务,这与违反公司制度由公司主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完全是两码事情,虽然可以分别进行主张和抗辩

作为前提,应当先搞清楚是哪方主动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

若员工提出解除,在有条件要求双倍工资的情况下,公司即使以旷工抗辩,也无法有效避免双倍工资赔偿请求

若公司提出解除,则旷工一般可以作为合法解除的条件(要依据公司制度查找证据),以避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赔偿,并可有条件省去合法解除的补偿,但双倍工资部分仍然难以抗辩

而从劳动者角度,协议解除与单方解除后果差距非常大,尤其如果涉及劳动仲裁甚至诉讼的话,成本收益较难评估

站在这个角度,公司方面是有更多的空间进行周旋,在综合利弊的情况下,协调解决的难度是相对可控的

签了劳动合同,上了2天班,辞职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你电话里告知公司辞职了,就不去上班,公司可追究你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经济责任。再说公司不给你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出具解除劳动证明书,你就不能在下家工作单位签劳动合同,也不能给你上社保。

建议按三十七条办理辞职手续,拿到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试用期提前三天提交辞工报告,以后走人,用人单位要结清工资,试用期以后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辞职,到期结清工资,没有什么到下个发薪日结工资一说。不签劳动合同的,一个月按两个月计薪,遇到不签合同的,一定要做满一个月以上,拿第一次工资就走人,就以不签合同为理由申请劳动仲裁(保留工资条或银行转账记录)好做证据要双倍工资。

以上是员工的权益说明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试用期内可以不用提前通知,试用期以后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员工,也可以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进行辞退。

以上就是对于提问问题的解答,大家觉得呢?

正常解除支付经理补偿金,工作一年一个月的补偿金。公司没有正当理由解除,你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也可以要求双倍补偿金,即工作一年支付两个月的工资的补偿金。并给你办理失业保险。望采纳谢谢

不合法。需要给员工相应的补偿金和赔偿金。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如果没提前通知还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如果没按照这个解除劳动合同的还需要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视原因而定。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要看因为什么原因,依据那条法律规定解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分为以下三种情形:一、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义务,守合同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因后悔或者难以履行而自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和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协商的协议解除合同,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的。二、劳动者严重违法违纪解除合同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三、因合同履行中情况变化解除合同劳动合同履行中,可能因为劳动者自身的原因,也可能因为用人单位经营问题,也可能因为市场条件、国际竞争、技术革新等造成工作条件的改变问题,导致劳动合同难以继续履行,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因为情况变化解除合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因为情况变化,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员,解除劳动合同:(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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