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产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上述规定来看,当事人离婚时对于权属不明确的房产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处理:1、由双方协商房产的归属;2、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可以通过“二次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重新分割。 关于二次诉讼请求重新分割房产是否适用时效的问题,本人认为,对离婚时权属不明但离婚后权属确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的当事人请求予以分割的权利,在性质上属于物权法上的共有物分割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值得注意的是, 上述情形与《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不同,即“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条规定的是夫妻一方在离婚时侵犯另一方财产权利的行为。该项侵权责任请求权,与其他一般的侵权责任请求权一样,应适用诉讼时效。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对于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小产权房屋,法院会根据该小产权房的具体情况以不同的方式处理:
1、对于已被有权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处理;但违法建筑已经行政程序合法化的,可以对其所有权归属做出处理。
2、对于虽未经行政准建,但长期存在且未受到行政处罚的房屋,可以对其使用权归属做出处理。
3、在仅能处理使用权时,法院会向当事人释明并允许当事人变更相关诉讼请求。在处理相关房屋的使用权时,能分割的进行分割,不能分割的进行折价补偿,房屋折价时可采用竞价方式确定价格。
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子,离婚时法院按以下原则处理:1、双方协商,协商一致,按双方协商方案处理。2、协商不成,但双方一致同意分割,且能共同确认房产现在价值,以双方确认价值为标准或者进行竞价,一方得房,给另一方相应补偿。3、对房产价值协商不成,法院暂时无法分割,先处理离婚和其他财产,争议房产告知双方将来房产证办下来,另行起诉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男女方起诉离婚涉及处理还未办理产权的房屋,应当按照以下的原则办理:1、双方协商解决,协商的内容包括:房屋的价值;离婚后房屋归谁使用,办理产权后归谁所有;获取房屋一方给予另外一方的补偿金额及支付方式。2、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法院只判决房屋使用权,不处理房屋的所有权归属。3、房屋在法院判决作出使用权归属后取得完全产权的,双方协商不成可以另行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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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8 08:38:05 2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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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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