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_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01:45:22 人阅读
导读:合同有效的前提是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有处分权,即买卖双方是意愿的,同时卖房得有权处分房子。合同一般情况下需要双方签字,从而使得合同成立。但是也存在事实合同关系...

合同有效的前提是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有处分权,即买卖双方是意愿的,同时卖房得有权处分房子。

合同一般情况下需要双方签字,从而使得合同成立。但是也存在事实合同关系,事实合同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并未签订书面的协议,但是已经以实际行动履行了合同义务的交易形式。在现实中会产生一方已经缴纳了全部购房款,一方也将房子交付并办理了过会登记,这种情况下,即使未签订合同,买卖事实也存在,受法律保护。

法海一粟认为,无房产证的房屋,其买卖合同是有效的;除非该房屋是被禁止交易的标的物。

1、房屋买卖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违背公序良俗,该合同就是有效合同。尽管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规定,未领取权属证书 的房产不得转让,但是,这里的规范并不是法律效力规范,不能据此认定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没有领取产权证的房屋,只是会对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但是,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无房产权房屋的类型。在实践中,没有房产证的房屋大约包括:

(1)尚未完成初始登记的开发商开发的房产。这类房产已经建成或在建,但是,还没有办理初始登记。就是说,还没有领取大房产证(整个小区的总的房产证)。

(2)尚未完成初始登记的农村自建房。这类房产又分为:有建房证的和没有建房证的。

(3)没有规划手续的“小产权房”。这类房产往往是地方政府与开发商联合开发后出卖给购房人的。

(4)在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这类房屋建造在项目土地上,可能符合规定,也可能不符合规定。

(5)违法建筑的房屋。

在法律上,第四种房屋不能成为合法的标的物。以该类房屋为标的的买卖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可能性较大。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宅基地不能买卖!

还得是区分一下,宅基地和宅子是不一样的。宅基地是集体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个人只具有使用权,这是法律规定。但宅基地上面的宅子是你个人资产,因为一般是地随房走,所以我们通常说的宅基地大多指的是宅子。

宅基地倒不是不能流转,只不过流转的范围必须界定为本村户口。由于历史遗留原因,即使是村里的人也有好多人是没有宅基地的,或者有家庭要分家,村里又没地可批,如果刚好有人搬走了想把房子转手,经过村里统一,倒是可以办理过来。但是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而一般的私下交易其实是无效的。有这么一种现象:有人想买宅基地,两家就做到一起,签个合同,再找个证人证明一下完事儿。怎么说呢,如果换以前,你这样住如果没人管的话也就罢了。但是现在不一样,这种随意买来的宅子是不能确权的,换句话说,从法律效益上这根本不是你的。

去年,出了政策,宅基地有机会做抵押。但是条件也是比较严格,并且目前只是再试点地区实行,什么时候能扩大到全国范围还不好说,要看实际效果。

综上,想去农村的想法是好的,但是一定要谨慎,现在时期比较特殊,更要仔细斟酌,不能白费了钱却扑了空!

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中第四条13款: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那么如何认定城镇居民买卖农村房屋合同效力?按上面通知条款中可以从两方面去认定:

一、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行为是法律禁止的。意思就是说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之间私自进行的房屋买卖行为即非法买卖,双方即使签定买卖合同也是无效的。但从宅基地和房屋所有权概念延伸去理解,宅基地所有权是国家的,房屋所有权是农民的,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民房子(单独购买房子)也是合法的,但只能买来居住,比如你买来一直居住没人会管你。但遇上国家征占拆迁,城市居民是没有补偿资格的,也不能将房子翻修、改建和扩建。

二、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私自修建的房屋是违法建筑。定性为违法建筑,相关部门是不会给你办理任何产权证书及其水电入户的。还有可能面临强制拆出,即使不强拆出,一但遇上国家征占,违法建筑是不具有任何经济补偿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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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关键是要看夫妻一方到底是要买房还是要卖房?因为题目当中只是说夫妻一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既有可能是买房也可能是卖房,而买房和卖房作为夫妻一方而言,能单独做主的权利是不一样的。

比如,如果夫妻一方背着另一方私自购得了一套房产,那么通常这种情况下,不论他动用的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另一方配偶不会持异议,因为一般来说,买房不会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造成什么损失,即便一方是对外借债,或者是用共同财产所购买的,但所购买的房屋依然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这种情况下,一方可以自行做主,也不会认定为无效。

但是如果一方是擅自出售房产,那就要另当别论了,首先要看夫妻一方出售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必须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因为该房产不是属于一个人的,应当是双方的,所以在处分的时候应当双方协商一致,在另一方不知晓的时候擅自处分属于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假如另一方追究下来,是可以要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

但是如果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为无效,而使买房人遭受损失,那么需要看具体的情况,看看是否可以追究夫妻乙方的违约责任,或者看看买房人是否属于善意取得,能够获得该房屋的产权,这个需要看具体的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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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乡鉴,我来回答。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如何判定?

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要看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如果违反了过年法律规定,那么这样的合同就得不到法律保护,自然这样的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与城市商品房交易有区别的是,农村房屋买卖会涉及房屋下面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因此,农村房屋买卖,既要符合房屋交易的规定,又要符合宅基地政策。

农村房屋和宅基地政策

1、在农村建房子,必须具备农民的身份,要是村集体成员。

2、农民盖房子,必须要有宅基地使用权证,然后再申请农村个人建房建设工程许可证,批准后方可动工建设。房子建好后,

3、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农民只有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而且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转让给城里人。也就是说,如果要农民要卖自家房子,目前只能卖给同村的农民,不能卖给城里人。

4、农民盖的房子要合法合规,手续要齐全。如果未批先建或不按批准建设,都算违规建设。这样的房子不合法,即便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也是无效的。

5、必须一户一宅,如果购房人已经有房子了,是不能再去买他人的房屋,因为这样不符合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规定。

基于以上条件,可以大致判断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关于这个问题,先说答案,夫妻双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把房子卖了,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合同有效,并不意味着房子就可以卖出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年满十八周岁、精神智力发育正常),签订合同是他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合同涉及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这个合同即为有效合同。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并不是决定合同是否有效的因素。

那么,未经另一方同意,且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是否就能够把房子卖了?不一定。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夫妻共有的房屋,未经另一方同意,是无法办理产权过户的,这时问题就产生了,合同虽然有效,但无法办理产权过户,不能过户,也就意味着合同无法履行,买方并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签合同的一方(卖方)就需要对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看到这里,想必您就明白了,房屋买卖合同虽然是有效的,但房屋属于不动产,其产权的变更需要共有方同意才可以完成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一旦另一方不予配合,过户将无法完成,买方是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子并没有被卖出去。

上述只是一般情况,也有例外。也就是通常说的“善意取得制度”,《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受让人在满足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注意,善意取得要求同时满足前述三种情况,即不知道卖方是无权处分,交易的价格属于正常市场价,且房屋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也就是说,只要不满足任何一点,如明知房产存在其他共有权人,或买卖的价格不符合正常市场价,或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都不构成善意取得,即不能取得房产的所有权。既然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一旦另一方知晓该情况,就可以阻断该房产所有权的转移,请求追回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出卖的房产。

还有一种情况,假如买方符合善意取得的情况,此时,不知情的一方的权益如何保护?

假如买方确实不知道卖方无权处分房产,且按照市场价格支付了房屋价款并完成了过户登记,此时不知情的另一方是无权再追回被卖出的房屋了。但如果其利益遭受了损害,其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向无处分权的人(即卖方)要求损害赔偿,即赔偿自己因此遭受的损失。此举的目的在于保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避免交易被随意撤销而引起秩序的混乱,第三人在无过错的情况下按照正常价款购买的房屋且办理了过户登记,其合法权益也是应当受到保护的,不知情的一方向无处分权的人要求赔偿也非常合理。

引用中国法院网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的一篇案例评析供参考。

【案例】  

张某参加单位的团购房,购买以后想转卖团购的房屋。2013年6月,张某将团购房转让给李某,并约定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应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之后,因种种原因,该房屋都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14年8月,李某将该套房屋又转卖给吴某,并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将该套房屋出卖给吴某,由李某负责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吴某支付了购房款,但李某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在李某转卖房屋时,张某知道此事并同意李某出让房屋。故吴某诉至法院请求李某为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分歧】  

第一种观点,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转卖合同无效。该房屋未取得产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第二种观点,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转卖合同有效。虽然李某转让房屋没有取得产权证,但其转卖行为经张某同意。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进行转卖,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一是李某出卖原张某的房屋,虽然未取得房屋所有证,没有处分权,但事后得到原房屋主人张某的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的,合同有效。故李某有权出卖该房屋。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但该法条并未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转让合同无效。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效力。吴某与李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虽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不影响合同效力。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综上,李某与吴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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