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制直系血亲包括_拟制血亲的含义?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23:53:15 人阅读
导读:包括的。代位继承人为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亲属,拟制血亲也可代位继承。拟制血亲,和和真正的血缘关系的亲属的法律地位是完全一样的。只不过拟制的可以通过法律解除关系,而...

包括的。代位继承人为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亲属,拟制血亲也可代位继承。拟制血亲,和和真正的血缘关系的亲属的法律地位是完全一样的。只不过拟制的可以通过法律解除关系,而血缘关系的不可以。所以肯定是可以的

1、直系亲属, 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即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如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己身所从出的血亲,即是生育己身的隔代血亲,如父母、祖父母等;从己身所出的血亲,即是己身生育的后代,如子女、孙子女等。 值得注意的是,直系血亲除自然直系血亲外,还包括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等都是直系血亲 2、旁系血亲是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非直系血亲而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直系亲属以外在血统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人及其配偶,如兄、弟、姐、妹、伯父、叔父、伯母、婶母等(以别于直系亲属的名称)

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是以具有共同祖先为特征的亲属关系。血亲可分为:(1)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2)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自然血亲指出自同一祖先、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具有真实血缘联系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祖孙、伯叔与侄子女等,不分父系、母系,无论婚生或非婚生,也无论全血缘(同父同母)或半血缘(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都属于自然血亲范围。拟制血亲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此种血亲由于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我国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由于此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或“法定血亲”。我国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

  

对于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婚姻法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婚姻法对直系血亲缔结婚姻的限制,也应适用于养父母子女之间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无论这种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是否解除,从伦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应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至于拟制旁系血亲间的通婚,只要没有三代以内的旁系自然血亲关系,即没有禁止其结婚的正当理由,自应解释为不在禁婚亲之列,可以结婚。

看哪种情况。如果是涉及财产继承、抚养、赡养等属于权利、义务类的,就包括.如果是涉及婚姻,那么解除拟制血亲关系就可以.例如:收养关系的拟制血亲兄妹,如果确实有感情,只要养父母以及养子女到民政部门解除收养关系就可以.还有一种情况是再婚家庭的拟制血亲兄妹,这种关系甚至不需要解除什么,最高院作过解释:婚姻法规定在婚姻登记上,父母再婚形成的拟制血亲兄妹关系不受限制.

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享有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份和权利义务。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同于生父母子女关系。拟制血亲因收养的成立或抚养事实而发生,因一方死亡或收养解除而消灭。因收养关系或继父母婚姻而产生的兄妹、姐弟关系,即便没有血缘关系,但是因为属于拟制血亲,同样适用于婚姻法第二章第七条之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同样是禁止结婚的。若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兄妹、姐弟要结婚,必须先解除抚养关系。如果真的是再婚父母的子女相爱了,我想还是有一方脱离父母关系,然后跟对方结婚,这样会好一些。也会杜绝外界的舆论压力。虽然表面上是脱离了父母关系。其实还有一种方法。就是让父母离婚孩子结婚。父母做亲家。只要生活在一起幸福美满就行了。不用在意人加说三道四的。希望采纳

举个例子来说吧

继父 与养女 继母 与养子

就是

拟制血亲间无任何血缘关系,他们之间通婚对他们子女的身体健康不会产生影响;但为父母者与为子女者之间的通婚与人伦道德的冲突,与社会舆论的冲突,与亲属关系的冲突必然会对他们以及他们的子女的心理健康产生巨大的影响。另外如果法律不禁止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通婚,就难以防止收养人或抚养人(滥用权利、图谋不轨,被收养人和被抚养人)的合法权利就得不到保证

拟制血亲,“自然血亲”的对称,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拟制直系血亲主要指养父母子女。它是由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收养关系而发生的,养父母子女享有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份和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生父母子女相同。[1]
我国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没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之间属于姻亲,不属于拟制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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