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一方不同意卖房_如果离婚后一方不同意卖房子,法院会强制卖房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11:16:10 人阅读
导读:起诉离婚后法院会把房子判决给一方,然后判决补差价给另一方,如果补不了可能也就只能一点一点的执行。但是如果你妈妈愿意接收房子根据市场价值补差价给另一方也是可以的,...

起诉离婚后法院会把房子判决给一方,然后判决补差价给另一方,如果补不了可能也就只能一点一点的执行。但是如果你妈妈愿意接收房子根据市场价值补差价给另一方也是可以的,房子到自己名下过户完了就不怕赖着不走了,直接报警或者抬得扔出去换锁

第一,确定该房产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有父母双方出资);

第二,若为共同财产,男方主张卖,女方主张留,若协议离婚时,则双方可约定房屋产权归女方,女方补偿男方该房产价格的一半;诉讼离婚时,法院亦会结合双方意愿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判决房屋归女方,女方补偿男方房屋价格一半。

关于这个问题,先说答案,夫妻双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把房子卖了,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合同有效,并不意味着房子就可以卖出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年满十八周岁、精神智力发育正常),签订合同是他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合同涉及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这个合同即为有效合同。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并不是决定合同是否有效的因素。

那么,未经另一方同意,且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是否就能够把房子卖了?不一定。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夫妻共有的房屋,未经另一方同意,是无法办理产权过户的,这时问题就产生了,合同虽然有效,但无法办理产权过户,不能过户,也就意味着合同无法履行,买方并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签合同的一方(卖方)就需要对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看到这里,想必您就明白了,房屋买卖合同虽然是有效的,但房屋属于不动产,其产权的变更需要共有方同意才可以完成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一旦另一方不予配合,过户将无法完成,买方是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子并没有被卖出去。

上述只是一般情况,也有例外。也就是通常说的“善意取得制度”,《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受让人在满足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注意,善意取得要求同时满足前述三种情况,即不知道卖方是无权处分,交易的价格属于正常市场价,且房屋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也就是说,只要不满足任何一点,如明知房产存在其他共有权人,或买卖的价格不符合正常市场价,或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都不构成善意取得,即不能取得房产的所有权。既然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一旦另一方知晓该情况,就可以阻断该房产所有权的转移,请求追回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出卖的房产。

还有一种情况,假如买方符合善意取得的情况,此时,不知情的一方的权益如何保护?

假如买方确实不知道卖方无权处分房产,且按照市场价格支付了房屋价款并完成了过户登记,此时不知情的另一方是无权再追回被卖出的房屋了。但如果其利益遭受了损害,其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向无处分权的人(即卖方)要求损害赔偿,即赔偿自己因此遭受的损失。此举的目的在于保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避免交易被随意撤销而引起秩序的混乱,第三人在无过错的情况下按照正常价款购买的房屋且办理了过户登记,其合法权益也是应当受到保护的,不知情的一方向无处分权的人要求赔偿也非常合理。

北京冠领律师为您解答:1、如果协议离婚,先前约定房屋产权一人一半,目前对方不同意卖方,这种财产有争议的情况下,可以到法院进行裁判,获得法院的裁定后,可以进一步往下进行执行程序;2、如果是诉讼离婚,法院已经裁定房屋产权一人一半,那么现在向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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