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犯多条或者多次罪的适用于数罪并罚。
从重处罚,则需要很苛刻的的条件,不过条件非常多。
情节恶劣
手段残忍
预谋犯罪
团伙犯罪
危害严重
危机国家
危害社会
累犯惯犯
顶风作案
等等很多。
从法理上讲,牵连犯并不是一种理论,而是一类事例模型,究竟是数罪并罚还是择一重处都应该根据具体法律条款确定。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而其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例如,以伪造公文的形式骗取他人'财物,诈骗财物的目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伪造公文的手段行为构成伪造公文罪,两个犯罪形成目的与手段的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刑法分则中对个别牵连犯规定的处罚原则,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这些规定也不是适用统一的处罚原则,而是既有从一重处断又有数罪并罚。第一种规定:从一重处断原则。例如刑法第399条第3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徇私枉法罪与受贿罪或枉法裁判罪与受贿罪构成牵连犯,要从一重处断。第二种规定:数罪并罚原则。如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即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构成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根据我国《刑法》第三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的规定,一种行为是否是犯罪,应该接受怎样的处罚都应该是法条明确规定的。也就是说,不管是数罪并罚,还是择一重处,都应该根据具体法条确定。比如,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诈骗,本质上也是诈骗,但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为招摇撞骗罪,就应按招摇撞骗罪处罚,而不是按诈骗罪处罚。扩展资料:第三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第四条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参考资料:
1. 对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
行为人的数罪中,只要有一个最高刑为死刑,则仅执行死刑,不再执行其他刑罚;
行为人的数罪中,只要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则仅执行无期徒刑,不再执行其他刑罚。
2. 对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① 单罪管制是3个月至2年,数罪并罚时,可以超过2年达到3年,但是不能超过3年
② 单罪拘役是1个月至6个月,数罪并罚时,可以超过6个月达到1年;但不超过1年
③ 单罪有期徒刑是6个月至15年。数罪并罚时分两种情况:
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
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3. 对附加刑的处理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注意:罚金与没收财产属于不同种类的附加刑,应当分别执行。
总结:
死刑(最高刑)+其他刑=死刑(吸收原则,吸收其他刑罚)
无期(最高刑)+其他刑=无期(吸收原则,吸收其他刑罚)
有期(最高刑)+拘役=有期(吸收原则,吸收拘役)
有期(最高刑)+管制=有期+管制(并科原则,分别执行)
拘役(最高刑)+管制=拘役+管制(并科原则,分别执行)
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① 新发现的漏罪,应当先单独作出判决,然后进行并罚,最后减去前罪已经执行的刑期。
② 如果判决前有两个罪,先并后减时,并罚时的“数罪中最高刑期”。不是在先前两罪的宣告刑和漏罪的宣告刑中选择,而是在先前两罪并罚后的执行刑和漏罪宣告刑中选择。
③ 对罪犯减刑后,发现漏罪的,先并后减之后(再犯新罪,先减后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① 新罪应当先单独作出判决,然后先减后并
② 既犯新罪,又发现漏罪:先解决漏罪,再解决新罪,即先并后减再并。
③ 注意一种特殊的情况:总和刑期不满35年,但是并罚后需超过20年。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都是原则性规定,不会涉及具体罪名。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数罪,指一人犯几个罪。各国刑事立法规定构成数罪的时间界限有所不同:有的规定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前,有的规定在判决确定以前,还有的规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中国刑法规定,在判决宣告以前犯几个罪的是数罪,但判决宣告以后,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也是数罪,应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领导故意少发工资怎么办_如果公司老板故意少发你工资,你会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