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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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代执行制度是指行政机关通过间接方式强制法定义务人履行义务的一种方法,是指行政机关自身或委托第三人代替法定义务人履行义务,再由法定义务人负担费用的方法。代执行的要件是:
①代执行的内容一般都是作为义务,并可以由其他人代为履行的义务;
②须先有合法的行政决定,在法定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时,才能代执行;
③代执行结束后,由行政机关向不履行义务的个人或组织收取代执行中所支出的费用。
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1. 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2. 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3. 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4. 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代履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行政决定确定的当事人的义务是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 ②当事人在行政决定要求的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该义务,或者没有能力履行; ③经行政机关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 ④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状态或者后果具有现实的或者必然的危害性; ⑤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三)代履行(四)代履行完毕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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