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过程中能不能向法院起诉_法院可以直接认定构成工伤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15:20:09 人阅读
导读:;(1)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通过由下而上的复查程序,以保障鉴定工作的公正合理。即:如果职工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可...

;(1)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通过由下而上的复查程序,以保障鉴定工作的公正合理。即:如果职工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省级劳动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2)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下:行政复议办法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此也自然不能进行行政诉讼。

劳动局不认定工伤,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复议不成再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劳动局不认定工伤,肯定该事故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资料不全或达不到认定条件,不可能无缘无故的不予认定!

法院不能直接认定工伤。按现在有关规定。单位一一或工厂认定工伤程序。有俩人以上现场当事人证明。确认某工伤者为现场工伤。俩人以上签署证明材料。单位盖上公章。到指定医院认定。然后报请社保局复核。发给工伤证书。

未经工伤认定,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但只能以一般的人身伤害赔偿,不能提起工伤赔偿请求。因为只有确定属于工伤,才能提起工伤赔偿请求。工伤认定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的民事诉讼案件中,无权对劳动者是否构成工伤作出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8条规定:“职工遭受工伤事故后非因自身原因未进行工伤认定,赔偿权利人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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