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永久居住权问题_房屋永久居住权如何解除?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23:48:22 人阅读
导读:这个的话是没有问题的,因为你本身就只是户口挂靠到你姑姑家,你本身是不具备这个房子的产权的,虽然你是具有了居住权,但是这个是你姑姑分给你的,牺牲的本就是她自己的利...

这个的话是没有问题的,因为你本身就只是户口挂靠到你姑姑家,你本身是不具备这个房子的产权的,虽然你是具有了居住权,但是这个是你姑姑分给你的,牺牲的本就是她自己的利益,因为于情于理都是没有问题的

咋一看,这对外国人似乎是很公平,毕竟,中国人也有很多人拥有在其他国家的永久居住权。但是,稍微深想一下,认为只有第一国籍是外国国籍的,且有一定特长能为我用的,或与有婚姻关系的,才具备拥有永久居住权的基本条件,如果想获得这个无上光荣的权利,还得具备一些其他方面的条件,比如:必须永久放弃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国籍及永久居住权(规定时间杠杠)等等。如果是中国人,最初也拥有中国国籍的,后来经过“自己努力”,在学术或艺术等领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后,义无反顾地加入了外国国籍,即所谓的“外国人”,却又想在我国获得永久居住权,试想,这些人真是外国人吗?NO!他们只是一群口袋里揣着外国“身份证”的中国人,是“伪外国人”,只想和平时期在国内享受,圈钱、霸地,国家一有小灾小难,可能就会逃之夭夭。当然,这些“伪外国人”如果永久离开中国国土(限定国内居住持续的最长时间段),去他(她)的第二'“故乡”生活那是自由的。因此,不可一概而论,在法律上应该分别对待。


根据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一旦确认,撤销只有两种方式:享有居住权的当事人同意撤销居住权,或当事人死亡。

我觉得你想要咨询的是农村房子的居住权时间问题。

农村房子理论上讲,居住权应该是长久的,只要房子具备居住的安全条件,没有外力因素(比如拆迁)影响,居住两代人应该没有问题。

农村房子的居住权要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要依法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

二是要有符合居住条件的安全房屋。

农村宅基地的取得有两个途径,一是合法继承。也就是自己的父母所拥有的的宅基地通过继承手续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为自己,县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第二种途径就是申请。当事人由于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宅基地,符合条件的,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当然,两个途径的前提条件是你本人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如果你不是农业户口,那么你就只能继承父母宅基地上的房屋,不能继承宅基地。

第二个条件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必须是能安全居住的。如果房屋安全性达不到B级以上,就不能作为居住用房使用,换句话说,就不能在里面居住生活。需要新建或是维修以后达到安全要求的才能够居住使用。农业户口的房屋所有者是可以维修、翻建的,只要符合施工要求,随时都可以施工。但是,有些地方对非农业户口的房屋所有者进行了建筑行为限制。也就是说,你通过继承获得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只有使用权,房屋的使用属性消失后,你无法再对房屋拥有使用权。当地政府不允许你对破损的房屋进行修缮而延长使用年限。

不具备居住的房屋一般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后拆除,原有的宅基地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在居住期间遇到拆迁的,农业户口依照有关拆迁政策予以补偿安置,非农业户口只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没有住房的,购买安置房和农业户口不同对待。每一个地区的政策都会有所不同。

你买的房子,原则上包含两个权益:一是你对建筑的所有权,就是说,房子是属于你的,这个是永久性的;二是土地的使用权,因为土地是国有的,你获得的是土地的使用权,这个是有期限的,比如你说的70年。

如果土地使用权到期了,在国家没有公益性建设用途的前提下,你可以优先续约获得土地使用权,以前是继续交土地出让金,现在新物权法中有人解释说不用交钱,具体交不交,还是没个定论的东西。

关于土地性质,是国家宪法规定的,地方没有更改的权力。

如果土地到期了,国家征用的时候,会对地上附着物(就是你的房子)进行折旧补偿,不过你的房子到时候的建筑折旧已经没什么了,按道理是补不了几个子的。所以现在大家也在争论房子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该怎么办的问题,还没个确切可行的好方法,拭目以待吧。

想要办理房屋居住权的唯一办法就是把房子买下来,办成产权房后就会拥有永久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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