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撤案有案底吗_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后留案底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00:36:36 人阅读
导读:您好,法律上没有"案底"的说法,要查记录总归还是会有,但一般没有人有权限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

您好,法律上没有"案底"的说法,要查记录总归还是会有,但一般没有人有权限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1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所以,撤销案件是分情况的,如果是(二)(三),那么实际上是已经构成犯罪了,此时会在公安机关留下相关内容并可能计入档案,在这种情况下,政审是会受影响的(信用卡则要看具体银行)。但是如果是其他情形,虽然公安机关会有记录,但这是一般的违纪记录,属于行政上的记过或者处分,主要是为了以后办案缩小范围,这种情况一般不会影响政审和信用卡办理。

首先我觉得应该对案底进行一个解释。案底是民间说法,一般司法系统称为“前科”,根据《刑法》第一百条规定「前科报告制度」: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也就是说,刑法上把“受过刑事处罚”认定为有“前科”。我们来看《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同样表述为“受过刑事处罚”。而刑事拘留是强制措施的一种,不等同于最终一定被认定为有罪(判处刑罚),所以刑事拘留不等同于“前科(案底)”。

具体分情况讨论:

1.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先以取保候审的方式放人,不移送检察院提请逮捕,后主动撤案(可能性较低),或者一直挂在那不管不问,到期解除取保,并终止侦查。此种情况不会留下案底(但公安内部会有你曾经被拘留和取保的记录)。我最近办理的一起案件就是如此。

2.刑拘后公安认为构成犯罪,提请检察院逮捕,检察院审查后不予逮捕,公安机关取保放人,到期后解除取保,出具《终止侦查决定书》,不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此种情况也不会留下案底(但公安内部会有你曾经被拘留和取保的记录)。我同样有类似的案件。

3.刑拘后公安认为构成犯罪,提请检察院逮捕,检察院审查后不予逮捕,公安机关取保放人,到期后解除取保,但不出具《终止侦查决定书》,直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俗称“不捕直诉”,如果最终检察院没有起诉到法院去(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也不会留下案底(公安内部同样可以查到拘留和取保记录);如果检察院起诉到法院去了,最终法院判刑了,就会留下案底。



最后补充一点:评论中有朋友对案底(前科)理解不同而造成了一些误解,我在开头也引用法律条文重新进行了说明。大家有兴趣也可去看一下后面基层民警现身说法的回答。当然上面说的是一种比较理想的状态,实践中确实存在公安内网系统有刑事拘留和取保记录从而影响到后续的一些生活,如果你遇到最终被判无罪或者不起诉等情况,可以尝试去跟公安沟通或者向检察院反馈,以尽可能降低对你生活的影响,一些有担当的检察院会帮忙处理,但也有很多没有解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基本上有治安前科(还不是刑事前科)的人在公务员招考、入党、参军、考军校警校也会受限制,和完全没有前科的人相比,会比较被动,也会被一些不明就里的人会另眼看待,这个是社会风气的问题,需要慢慢引导。

祝君好运!

广义上来说,不属于案底, 因为这个属于已经调解的治安案件,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范畴。

然后刑事案件与否也并不是判定案底的标准,因为如果你是纠纷引起的打架,然后构成轻伤以上,就是刑事犯罪,但是也是可以调解的,调解之后可以不处理,那么也是没事情了的。

然后这些在广义上来说对你的生活不会有大的影响。

为什么说广义,还要说不会有大影响呢?是因为案底这个词本身就是宽泛的,没有严格界限的。所谓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人生行为负责,那么我们就要说狭义上的案底了。

被记录有处罚经历的,才能算,没有处罚经历的,不算。

最后要说,怎么说可能会有不大影响呢,那就是说可能还是会有影响的,那就是政审,如果你要参军服兵役或者考军校警校,有类似经历的,就有可能会被刷掉。如果是轻伤刑事案件调解撤案当时是有责任方的的,那么政审一定会有影响。

所以,案底这个,只要你在社会做了坏事,无论大小,都会有。我们需要做的事情是,不是问问题有没有,而是说不要去做可能留有问题的事。

  刑事部分被害人无权撤销案件。

  《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引进了刑事和解程序,对可以刑事和解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可以从宽处理。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如果犯罪嫌疑人因犯罪情节轻微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被不起诉的,仍会有本应的案底记载。

  

  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记录会保留,案底就消了,不影响日常工作生活和出行

被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决定的当事人是否会有案底要视具体情况而定:1、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因没有违法犯罪事实而被决定不起诉的,则不会有案底。2、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是因没有违法犯罪事实而被决定不起诉,而且因犯罪情节轻微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被不起诉的,仍会有本应的案底记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案件撤销之后不会再留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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