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可以这么做。协议自然是有效,也排除男方的任意撤销权。
一般来说,最有效最直接的便是产权加名。但因为抵押贷款,客观上无法进行加名。所以退而求其次,只能通过赠与公证来解决。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这是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规定。对于不动产来说,只要没有完成过户,那赠与人便任意撤销权,随时可以撤销赠与。当然,《合同法》同样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排除了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得以保障受赠人的权益。另外,若是日后具备办理加名条件,男方拒不配合加名的,那作为受赠人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加名的问题,确保权益不受损失。
婚前男方买的房子,婚后过户给女方,经过公正,离婚归谁?我个人认为在经过公正处公正后,离婚后此房必须给女方。原因,公正处也是一道法律程 序。法院受理此案也归女方。
婚前,男方独自购置的房子,在房产证上加了女方的名字,离婚时能否撤销赠与权,这就要看处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赠与女方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合不合法,有没有法律的依据而定了。
男方只要有充分的证据链证明,这是婚前独资购置的房子,是属于自己婚前完全拥有的财产。女方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用威胁的口吻,在房产证上不加上名字就不结婚的话。男方出于不自愿的情况下,为了爱情把女方的名字加上去,并不能说明女方对这个婚前财产就有了拥有权。这只不过是挂个头衔,徒有虚名罢了。为了维护和法人的权利,打击以婚姻来诈骗的行为扣以离婚来谋求不当得利,依法这个房产还是属于男方的婚前财产。
如果女方是为了获得所谓的婚姻安全感,迫使男方拿婚前的房屋作为婚姻安全的保障,加上了名字,并且留有婚前的特殊约定的字据,是作为男方过错导致婚姻破裂赔偿金的话。只要男方没有在婚内出轨或者是家暴导致离婚的因果,女方同样拿不走这一部分财产。这一部分财产并没有违约,还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是属于男方的婚前财产。
如果男方在婚前只是处于真心爱着女方,在没有任何外在原因的促使下,并留下字据,( 口说无凭 ) 自愿无偿的把自己婚前房产的一半拥有权赠与女方,自动放弃了对财产的拥有权,女方接受这一半财产的拥有权是合法的,在法律上对这一半财产就有权行使权利。这是任何人也改变不了的既成事实,离婚的时候自然依法归女方所有。
楼主提出来的这个问题,是牵涉到赠予行为是属于合法,还是不合法的行为,只要这种赠予行为能成立,就能得到法律认可,受到法律保护。不能得到法律认可,就不能成立,不受法律保护。
在赠予行为责任的发生上,依法也有明确的规定。对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责任的人,就是属于未成年人,要行使赠予的权利,必须经得监护人的同意,在法律上才生效,受到法律保护。如果是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责任人,要行使赠予的权利,就是合法的,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就受到法律保护。
结婚之前,在谈恋爱期间内,男朋友自愿赠送给你的消费资金,属于具有独立行为能力责任人无偿的自愿赠送行为,他就丧失了对这笔资金的拥有权。只要你愿意接受,对这笔资金你就拥有了绝对的消费权和处置权。能得到法律认可,就受到法律保护。
结婚以后,这笔资金也可以当做是你的婚前个人财产,是属于你合法受赠得来的资金。现在感情不和,导致协商离婚的话,这本来就是你的婚前个人财产,在法律上就不存在偿还的责任。
轻伤二级被取保候审了还会被收监吗_轻伤二级取保候审还会收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