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共维修基金构成什么罪_开发商挪用公共维修基金怎么处罚?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16:01:28 人阅读
导读:此事很可能是虚构的!审批公共维修资金是很严很细的制度流程,不只是物业公司捏造一个业委会主任签名就能办成事的。在小区已经有业委会的情况下,申报公共维修资金的事是由...

此事很可能是虚构的!

审批公共维修资金是很严很细的制度流程,不只是物业公司捏造一个业委会主任签名就能办成事的。

在小区已经有业委会的情况下,申报公共维修资金的事是由业委会出面办的。物业公司只负责编制工程方案和预算。

而且,申报材料中还必须有业主大会审议通过项目的合法资料附上,包括大会会议记录和投票通过的资料,以及业主大会给业委会的授权书。

不能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也要征集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同意、签名。

所以,此事并不简单。

万一,这里说万一有物业公司与房管局人员串通以假签名、假材料虚构假项目,骗取公共维修资金的,已经涉嫌犯罪。业主可向公安局、检察院举报。只要作案者没死,就一定会受到法律制裁!

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

抵押是合理合法的,公共维修基金是不可挪用的,业主只能维权的项目为:“拖延办理房产证”,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条款进行维权。

针对该问题的分析:

1、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土地和土地上的建筑都是抵押的。

没有肆无忌惮的抵押,属于正常抵押,也是根据房地产开发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抵押,房地产开放企业在进行房产项目开发时,抵押物包括土地和房子,两者均是抵押状态,这是合理合法的,而且在期房预售或现房销售的时候《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经明文标记该房产有抵押,买方签定了合同即为认可并接受这一抵押情况。

2、擅自挪用公共维修基金?

首先这个问题,业主应该搞清楚公共维修基金的动向,关于公共维修基金并不是交给房地产开发企业,而是公共维修基金的政府主管部门,至于挪用这一说也不存在,但不排除开发商代收,若开发商代收公共维修基金的费用,应有收据、该款项的用途、主管部门的发票,若款项用途挪作他用则为诈骗行为,所以这个挪用公共维修基金的行为一般开发商也不敢去挪。

3、拖延办理房产证

看合同中具体的约定办证时间,开发商的拟定合同之前就已经考虑好这一情况的,所以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违约条款来进行维权,该赔多少就配多少,现实中开发商违约所赔付的费用一般都较少,业主一般都不满意,但想多赔也不现实。在实际的维权过程中双方都是围绕着违约赔尝金的具体费用,或者赔偿的方式(一般有开发商不愿支付现金,违约金另做抵扣物业费等等),这些问题来纠缠,

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____工作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预登记,并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交付买受人。如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不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____工作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双方同意下列2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的金额退还买受人,并按____%;利率支付利息,同时按已付款的____%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买受人已付款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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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任何人都没权利挪用维修资金,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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