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属于什么经济类型_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什么性质?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18:22:12 人阅读
导读:朋友们好!农信社,是最基层的集体性资金互助机构!不仅历史悠久,在全世界范围内也有许多类似的信用合作社!明确的讲:目前农信社属于股份制准金融机构!工作性质与银行类...

朋友们好!农信社,是最基层的集体性资金互助机构!不仅历史悠久,在全世界范围内也有许多类似的信用合作社!明确的讲:目前农信社属于股份制准金融机构!工作性质与银行类似,主要有日常的存取款,区域范围内的信贷金融活动等!目前正向农商银行,村镇银行转制!

下面有朋友具体介绍一下:

首先,农信社成立较早,解放之初即已成立!当时主要由农民自愿入股。社里的干部由社员选出!通过金融信贷为社员生产提供服务服务。其实就是合作社的性质!之后历经多次变更,经历过由生产大队,公社管理,农业银行托管,人民银行托管…直至目前逐渐规范为股份制!即由股东,包括一些地方乡镇政府,企事业单位,个人股东入股成立!目前信用社逐渐在向商业银行转变,例如一些改制早的地区,已经逐渐由信用社,改制为农商银行,村镇银行等等!

第二,农信社股权相对较为分散,少有具体统一的组织!农信社的组织结构与其它银行的上下级组织不同!多数农信社以股权结构为联系纽带,属于地域性相对独立的金融机构!不同地区信用社与信用社之间,少有直接的上下级或同级关系!只是名称相似或一样吧了!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目前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农村信用社逐渐向农商银行,村镇银行转变,那么日常工作也与银行类似,主要以吸收存款,发放相应贷款投资理财,为区域内的农民朋友,工商人士提供金融服务为主业。主要的岗位由柜台营业人员,管理人员,营销人员,专业人员等组成!

农信用社是最基层的相对独立的金融结构体,与广大农民朋友是鱼水关系!它的成长与发展和农民朋友的支持帮助是分不开的!同时国家也大力扶持这样的基层金融机构!总体上,在信用社工作较为稳定!收入处于平均水平,日常上班按部就班即可!

许多朋友都与农信社,有过资金往来,打过交道,有丰富的经验,欢迎将您的好经验和朋友们分享,共享多赢!

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法人资格的新兴市场主体。税务登记属于企业(属于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中的其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税务登记在审批大厅国税局窗口办理,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4、会计证、会计身份证、投资人身份证。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6、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

合作社简单来讲属于特殊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在全球已经有有一百多年发展历史,并在世界各国的国民经济各行业中都扮演了重要角色,尤其是在农业领域发挥了关键作用,像著名国际农企佳沛、新奇士、恒天然背后都是农户联合起来的合作社组织在主导运营。我们国家自2007年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来,合作社数量持续增长,合作社总数2018年已经超过210万家。为了更好促进合作社的规范运营和创新发展,2018年7月起,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又正式实施。目前而言,合作社在农业农村领域发挥了非常重要作用,已经成为新型经营主体种的关键力量。当前,虽然有一些地区一些合作社的发展存在这样那样问题,但这并不能否定合作社已经在并将持续会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种发挥主力军角色。

合作社+基地+农户”运营模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林牧专业合作社是作为生产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种经营类型,“合作社+基地+农户”又是由这种生产经营类型派生出来的运营模式。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四种类型。以生产、再生产环节为标准,可以将合作社分为四类:一是生产类合作社:即从事种植、养殖、采集、渔猎、加工、建筑等生产活动的各类合作社;二是流通类合作社:从事推销、运输、购买等流通领域服务业务的合作社;三是信用类合作社:接受社员存款、贷款给社员的合作社;四是服务类合作社:通过各种劳务、服务等方式,提供给社员生产生活一定便利条件的合作社。  (二)“合作社+基地+农户”运营模式的架构。农户以合作的方式,生产、销售同样的产品,联合采购生产资料和技术服务,甚至自己发展一些初级的加工生产,通过合作来形成相对大的生产经营规模,加强自己讨价还价的能力,提高产品销售价格,降低生产资料采购价格,更方便地获得技术服务,从而增加自己的收入,就是一个现实的选择。这就是“合作社+基地+农户”的新型生产经营模式。这个运营模式的基本架构就是“合作社、基地、农户”的良好互动。  “合作社+基地+农户”模式的基本架构:以罗田锦秀林牧专业合作社为例,合作社主要负责产品销售,基地负责繁育种羊和防疫工作,农户则负责养殖。基地免费发放种羊给农户喂养,统一生产标准,提供技术支持,并负责整体回购,解决农民卖羊难的问题。在这个基本架构下,该合作社进一步创新了利益联合机制,对于有山林资源,并且建起了羊舍,想进行规模化养殖的农户,合作社免费指导标准建设、种羊品改,负责技术和回收;对于想养羊而资金不足的农户,合作社与银行接洽,帮助融资贷款,并争取扶贫贷款。  (三)“合作社+基地+农户”运营模式的特点。这类模式合作社一般都有一定数量的生产基地,合作社通过生产基地,指导农户生产,并按标准收购或代销社员产品。零成本、包销售,这种发展模式让农民受益匪浅。归纳起来,这种模式主要的特点有三点:一是适合种植、养殖等生产类合作社的运营。这种模式,通过基地的种植、养殖、生产,能够很好地把合作社与农户结合起来;二是适合规模化生产提高品牌效益,通过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品种改良、统一技术培训,统一生产质量,该模式容易扩大产业规模;三是解决了农户的后顾之忧,农户基本不需要投入什么成本,基地的种苗统一采购,质量好、价格合理,产品卖不出去时可以卖给基地和合作社,销售上没有后顾之忧。  三、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建议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尚属起步阶段,引导、支持、规范其发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各级政府各部门同心协力,积极引导、规范,才能不断促进其健康发展。  (一)高度重视,政策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当前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生事物,迫切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扶持和引导,促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更高层次发展。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准确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方向,围绕工作目标,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合作意识。进一步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实施办法》普及宣传,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作用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引导更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引导更多的组织和能人带头领办,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提高发展水平。各级政府要加大政策支持,确实落实配套金融、税收等优惠政策,让农民切实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越性。  (二)坚持原则,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必须确保农民在专业合作社中的主导地位,坚持为农民群众服务,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实现专业合作社与会员的共同发展。在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上,不搞行政命令,要按照“适度发展,在规范中促进发展,在发展中逐步规范”的指导思想,认真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工作。同时,要对现有使用“合作社”字样的其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名称进行清理规范。  (三)树立典型,示范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同于传统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它是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突破社区界限,由农民自愿组建的互助性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政府应当采取引导和扶持的方法,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以典型示范推动其发展。推出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先进典型,总结推广他们的做法和经验,带动更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四)借助外力,加速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体是农民,只有借助龙头企业等外力的推动,才可能更快更好地发展。因此,大力发展以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为一体的龙头企业,尤其是有一定规模的大型龙头企业,对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借助这些市场开拓能力强、生产加工技术水平高、对农产品吞吐量大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就可以解决生产、销售、服务等环节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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