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的执法程序_反垄断法司法解释?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23:02:26 人阅读
导读:机构:主要是三个机构:商务部,工商局,发改委。1.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对应《反垄断法》的第四章。2.工商局和发改委:负责调查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

机构:主要是三个机构:商务部,工商局,发改委。1. 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对应《反垄断法》的第四章。2. 工商局和发改委:负责调查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应《反垄断法》的第二第三章。这两个机构管辖权的区别是,与价格相关的归发改委管,与价格无关的归工商局管。但事实上很多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很难界定到底是否与价格相关,学界和理论界都在呼吁进行管辖权整合。 目前个人感觉大案(涉及国企外企的)由发改委介入较多,如最近的LCD面板价格协议案,茅台限制经销商价格案等。建议可上两者的网站看一下公开的执法案例,感受一下区别。(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 工商局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 )实施情况: 1. 商务部的公开信息整合做得比较好,从实施审查以来的所有附条件通过或否决的案子都放在网站上,且披露一定的分析过程,当然与欧盟随便百来页的分析比还是简单得可怜。实施情况的详情可参见其网站上的 通知公告;此外,商务部前段时间还公开无条件批准的案件统计,可参见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无条件批准案件信息统计情况。2. 发改委与工商局:新闻稿为主,只披露事实,没有分析,信息整合也没有商务部做得好,因此对于实施情况不能有一个直观的认识。 虽然《反垄断法》08年实施,但发改委的案子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适用《价格法》(包括这次的LCD面板案)。直到12年十月份,才公开第一个适用《反垄断法》的案子(广东查处海砂价格垄断案件 确保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工商局关注不多,请参考其网站。

反垄断法司法解释是因垄断行为遭受损失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该受理;对于联合提价等垄断行为,被诉垄断企业应承担举证倒置责任。该规定明确了起诉、案件受理、管辖、举证责任分配、诉讼证据、民事责任及诉讼时效等问题。这部司法解释一共16条,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反垄断审判领域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2012年6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限期恢复原状等形式。当事人不服反垄断法执法机构有关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目前执法机构已经成立了3个,3个机构的共同领导机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也已经成立.它们分别是: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商务部下设的反垄断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下设的价格监督检查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设的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局  其中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职责是:研究拟定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其法律责任是: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经营者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是指国家工商局(负责非价格垄断协议、非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国家发改委(价格)、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之上设有反垄断委员会。

现下新冠疫情肆虐当前,但各大省区、各大城市正在开始有序的展开复工复产行动,不断恢复经济秩序,然而有些企业合法经营者,却在这样国难当头的时候,倒行逆施,不顾人民大众的生活便利,联合相关的企业合法经营者施行报复性涨价。

这样不仅危害市场经济的短视行为,不仅剥削老百姓的正当利益,更会令这些企业的信誉和形象变得十分不堪,此真是下下之策略,没有从长远考虑企业的未来发展。幸好此时山东市场监管局果断施策,快速对部分餐饮业报复性涨价进行严查严管,真是百姓之福,社稷之利,有力的维护市场的合理公平,真是大快人心之举。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明白山东市场监管局做出这样明智的决策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的垄断同盟协议规制

垄断同盟协议规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制的“三大支柱”之一。垄断同盟协议是实现非法企业垄断的最直接、最主要的方式, 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的主要内容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

实践中, 认定横向垄断同盟协议主体有两个基本特征, 即合法经营者处于同一经济层面, 处于同一相互竞争市场中, 具有相互竞争关系。

纵向垄断同盟协议指不具有相互竞争关系的合法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同盟协议, 纵向垄断同盟协议的基本特征是其主体是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经济层面、没有直接相互竞争关系的合法经营者, 实践中多表现为合法经营者与其交易相对人, 通常存在某种交易关系。在实践中, 区分两种垄断同盟协议的主要标准之一, 是看其协议主体是否为处于同一经济层面, 是否具有直接的相互竞争关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垄断同盟协议规制的行政执法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没有对垄断同盟协议行政执法机关做出具体明确规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总局后续出台的反垄断法配套规章的相关规定, 国家发改委负责与各类物价有关的垄断同盟协议规制行政执法,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总局及各级政府工商行政机关负责除各类物价以外的垄断同盟协议规制行政执法。根据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反各类物价垄断行政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三条:

国家总局依据实际工作上的需要, 可以部分授权相关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工商局 (以下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负责垄断同盟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的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总而言之,我们对发国难财的商家要敢于说不字,学会动用相关法律维护我们的正当权益,包括生存权利,上下同心,才能更快的战胜疫情,为经济的繁荣复苏奠定扎实的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反垄断审查的程序为:  

1.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不得实施集中。  

2.想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交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集中协议、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兹收到经营者提交的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做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4.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做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5.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自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反垄断执法机构是指国家工商局(负责非价格垄断协议、非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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