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法人成立的条件_法人成立的条件?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1 17:21:39 人阅读
导读:你好~按照法人的定义来看,法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组织。所以法人成立的条件并不包括从业人员~投标时附带营业执照复印件即可,工商营业执照可证明独立法人资格,...

你好~按照法人的定义来看,法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组织。所以法人成立的条件并不包括从业人员~

 投标时附带营业执照复印件即可,工商营业执照可证明独立法人资格,且在中国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网可查。  需特别注意分支机构和办事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均不能算作独立法人。  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招标一般需要为企业法人。

  法人,相对于自然人而言。自然人是以生命为存在特征的个人。我们每个人都是自然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成立。  即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在中国,成立法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如机关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的。二是经过核准登记而成立。如工商企业、公司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成为企业法人。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独立的财产,是指法人对特定范围内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支配,同时排斥外界对法人财产的行政干预。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的名称是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符号。名称应当能够表现出法人活动的对象及隶属关系。经过登记的名称,法人享有专用权。法人的组织机构即办理法人一切事务的组织,被称作法人的机关,由自然人组成。法人的场所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或社会活动的固定地点。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指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法人的组成人员及其他组织不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样,法人也不对除自身债务外的其他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您好:建筑公司的企业法人代表可以考二级建造师,没有区别对待的要求,只要专业满足,工作年限满足就可以报考二建。二级建造师报考条件:凡遵纪守法,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法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如下:

第一,依法成立;

第二,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第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名称是法人成为特定化组织的标志,组织机构是法人意志形成和实现的基础,场所是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地点。

第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特征:(1)独立的社会组织;(2)具有独立的财产;(3)承担独立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法人条件】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依法成立;   (二)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法人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团体。

【法人应具备的四个条件】

1、依法成立。法人必须是按照法定程序成立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要取得法人资格,应向国家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将本组织的性质、宗旨、章程、资金和经费、负责人以及活动范围和方式等如实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才能取得法人资格。例如,企业法人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后,还应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获准后,方能开展经济活动。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必须具有独立的财产或独立经营管理的财产和活动经费。财产是法人开展工作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也是法人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先决条件。所谓独立支配的财产,包括法人享有独立支配权的财产或者独立所有权的财产。

企业法人还必须是实行自负盈亏、独立经营与独立核算的社会组织。而工厂的车间、企业或事业单位的职能部门则不能成为法人。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依法享有名称权。因此,法人要有自己的正式名称,以标明其身份。法人是法律上人格化的社会组织,是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因此,法人必须设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在对外、对内活动中,法人的常设领导机构或法定代表人,依据法律和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行使管理权和履行职责。法人要有固定的场所作为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定住所,以利国家主管机关监督和管理或者企业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等活动。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必须是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能独立地参与起诉、应诉的社会组织。法人对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承担法律责任。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者所属的经济实体,不能履行义务时,由该法人组织承担连带责任。

【法人特征】

以有限责任为核心——独立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

1、法人是团体

法人是由自然人及其财产的集合而组成的团体或说是社会组织,这个社会组织被法律确认为民事主体 。

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独立财产)

法人的财产属法人所有,既独立于其出资人,也独立于其雇员;其享有的就只是股东权而不再是所有权,出资财产与出资人“脱钩”,使这部分财产成了法人的独立财产。

3、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责任)

任何以法人面目所为的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即使行为的作出者是作为法人成员的自然人,也由法人承担该行为的后果。易言之,法人的出资人仅负有限责任。

4、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独立人格)

由法人代表人、代理人或者其他雇员出面的;任何自然人在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时,其人格就被法人吸收,不再代表自己,其行为名义上属于法人,其效果自然也由法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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