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跟敲诈勒索_放高利贷有什么后果?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14:51:32 人阅读
导读:收高利贷的行为一般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但经营高利贷的行为本身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而收高利贷的行为还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在经营高利贷的行为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寻衅滋...

收高利贷的行为一般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但经营高利贷的行为本身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而收高利贷的行为还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在经营高利贷的行为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寻衅滋事罪时,根据行为轻重按照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一收高利贷的行为一般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手段向对方强行索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它和抢劫罪的区别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当场性,敲诈勒索不要求当场获取财物,抢劫罪则要当场获取财物,二是暴力程度不同,敲诈勒索的暴力、威胁是使对方感受到恐惧进而屈服,而抢劫罪则是要完全排除对方反抗,使对方当场彻底屈服。以揭发隐私向对方索要钱财是典型的敲诈勒索,而持刀当场逼迫对方交出财物,则是典型的抢劫。

为什么说收高利贷一般不构成敲诈勒索?主要是考虑到收高利贷通常不满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条件,高利贷的高利息虽然不受法律保护,但是这通常是双方自愿约定的,即便高利息不受保护,也不是刑法上所说的“非法占有”,所以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但也有例外,比如对方不愿借高利贷,却强逼对方借高利贷,或者对方借了高利贷后,强行索要高于约定利息的收益,则会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经营高利贷本身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经营高利贷本身以前只是违法行为,但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这一意见,向不特定对象发放年利率超过36%的高利贷将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三收高利贷的行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刑法》规定,收高利贷的时候,有随意殴打他人,追逐、辱骂、拦截、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如果实施这些行为,情节恶劣,就会被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多次纠集他人寻衅滋事的,会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特别需要说明的,很多非法放贷的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会打擦别球,采取跟踪、滋扰、纠缠的方式催债,也就是不打人,但就是跟随对方让对方不好过,逼对方还钱,现在这种行为被法律解释为“软暴力”,属于寻衅滋事罪中的“恐吓”行为,一样可以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当发放、收取高利贷的行为既构成寻衅滋事罪又构成非法经营罪时,本着一个犯罪行为不被处罚两次的原则,会择一重罪处罚,即会根据行为的性质、危害大小,分别对两个罪量刑,然后从中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和刑期。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有本质区别,高利贷仍然属于民间借贷而不会构成诈骗犯罪,而“套路贷”则只是假借了高利贷的表现形式来实施诈骗或者敲诈勒索等犯罪

因为高利贷和“套路贷”都会体现为民间借贷,因此司法机关针对“套路贷”的司法解释在开章第一条就详细说明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
1.“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2.“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的区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上面的法律文件内容可能过于专业,所以我大体梳理出来二者的核心区别

  • 高利贷图的是双方事前自愿约定好高额利息,而“套路贷”则会在利息之外,利用各种手段要求借款人支付其事先没有预料到的费用,这些费用大多数情况下会远超过约定的利息本身,这些利息之外的费用才是“套路贷”的真实目的。


正因为“套路贷”不像高利贷只是为了赚取利息,所以“套路贷”在实施过程中会出现各种明显不合理的情况

  • 虚增借贷金额;例如本来约定借款3万元,但签署借款协议的时候却说只能借到1万元,但是仍然要在借款协议上面写借款3万元,或者借款3万元,但签署合同时却要求将借款金额写成5万元。

  • 制造虚假给付痕迹;实际上只借出了3万元,但是合同上面写了借款是5万元,没有实际借出的2万元往往就会让借款人签署收据说明自己以现金的方式收到,而另外的3万元则转账到借款人的银行卡,制造出5万元已经全部支付完毕的假象;又或者将5万元全部转账到借款人的银行卡,但是要求借款人马上现金取款2万元还回来,这样同样能够实现表面上给付了5万元,而实际上只给了3万元的效果。

  • 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套路贷”往往会在借款合同里面约定苛刻的还款条款以及严格的违约责任,目的就是为了让借款人不可能按照约定来还款,甚至有时候会在借款人要按约还款的情况下刻意回避借款人,让其无法及时还款而形成违约,或者随意找理由来认定借款人已经违约,这与高利贷一般都想及时回收本金的做法相反。

  • 平账垒高借款金额;“套路贷”往往为了能够不停地“挖掘”借款人的利用价值,在借款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会假意帮助借款人,找来事先串通好的第三方来帮忙还款平账,在借款人与第三方之间再形成新的债务,实际上就是将借款人再循环“套路”一次。

  • 软硬兼施恶意催收;在借款人未能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套路贷”会借助诉讼、仲裁、公证等软手段来催收,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借款人或者其亲友索取“债务”。


高利民间借贷不构成犯罪,但以借贷为业的民间借贷属于非法从事金融业务,不受法律保护

高利贷本质上仍然是民间借贷,只是利率较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法律支持24%以下利率的民间借贷,36%以上的利率不受法律保护,所以高利贷本身并不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明确指出“我院经研究认为,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人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此类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故对何伟光、张勇泉等人的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虽然高利民间借贷不构成犯罪,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最高法民终647号《民事判决书》也已经明确指出以借贷为业的民间借贷属于非法从事金融业务,不受法律保护。

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高金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不含专项审批)、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高金公司所从事的经常性放贷业务,已经超出其经营范围。金融业务活动系国家特许经营业务,故依照上述规定也应认定案涉《借款合同》无效。

高利贷本身不是诈骗犯罪。通常情况下,高利贷约定的高额利息可通过民事法律规范调整。

有例外,就是放贷人连高利放贷的协议都是通过欺骗手段与对方订立,说白了就是骗别人订立高利贷协议。此情况下,成立什么犯罪还是要看放贷人怎样索债,以及借款人怎样还款和还款时的主观状态。因为即使放贷人骗借款人订立高利贷协议,通常借款人也只是在借款时不知道是高利贷,还款时必然是知道的,此时若借款人通过胁迫、威胁、恐吓甚至是非法拘禁等手段强行索取,则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甚至是抢劫罪。如若借款人知道是高利贷而自愿还款,则借款人不成立诈骗罪。

此外,区分高利贷与套路贷。套路贷是现阶段我们国家重点打击的犯罪行为,套路贷并不是某个罪名,而是对通过欺骗等手段与借款人订立校园贷、无抵押贷、裸贷协议等类型行为的总称。套路贷通常都是以高利贷为基础,但结合了其他的违法手段,比如以欺骗借款人订立高额的借新还旧的协议,通过其他违法手段故意使借款人无法在还款日前还款而承担更高额的利息。套路贷强调在高利贷的基础上,借款人违法实施的使借款人被“套路”的行为。

套路贷不仅仅是高利贷,更可能因为套路的手段行为本身的违法性成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犯罪,也可能和取财行为相结合成立诈骗犯罪等罪名。

所以,高利贷本身并不犯罪,犯罪的核心是放贷人是通过何种形式索取高额利息。

高利贷一般是不入刑。高利贷只是约定的借款利息超过法律保护标准。按我们现在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超过法律保护的这部分利息不予支持而已,其他方面还是会支持。现在民间借贷最高利息由原来的24%和36%的上限,调整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一般来说,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的往往就被认定为高利贷。

不过,我们司法解释将非法放贷纳入非法经营犯罪。虽然此前一直有人大代表或法律人士建议增设非法放贷罪。但这个建议并没有得到采纳。按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将涉嫌非法经营罪。这里的多次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这方面有更具体的标准,分别从非法放贷金额、放贷对象人数等进行处罚。

还有一个则是我们常听的到的”套路贷“。套路贷也并不是一个罪名,只是我们对于这类放贷行为的一个称谓。套路贷往往伴随着各种违法行为,特别是不少网贷平台,在高利贷的同时往往并存各种套路贷。另外,这些高利贷或套路贷公司在催收债务往往会采取一些暴力手段,这些暴力催收也涉嫌违法犯罪。总体来说,套路贷有可能涉嫌合同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套路贷是我们本次扫黑除恶重点打击的对象。

这段文章说的没道理,我举一例子,甲找乙借十万元钱买房子,利息是2分,当首付十万以。房价暴涨,翻了一倍,请问他应该还放贷人多少钱,人不能昧了良心。当别人帮助了你,你还不想还钱,一派胡言。

看了回答,都是纸上谈兵。我正在经历你的事件,很多人说高利贷违法,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那都是自以为的。首先,我国刑法中没有给高利贷定罪,所以高利贷无论放多高的利息,放贷人都没有刑事责任。没有刑事,就构不成犯罪,也就是说民事纠纷。所以,高利贷到法院起诉,法院依然会支持。不懂的人就不要出来乱说了!你提问没有说利息,如果约定的是3分利,那么你还了30万,就是白还,因为法律规定的线是36%。对于超过36%的部分法律给你追回,而36%内,法律不管。但是在接下来的审判,会判你按24%付息。这就是我国法律的规定,希望你能明白,也希望大家明白,合不合理大家自己琢磨,但法律就是这样规定。至于怎么办,争取在法院调解中解决,认倒霉吧!还有就是做一辈子老赖!别无他法。

质疑高利贷不合法的都闭嘴吧!法院判决为证!高利贷,法律认定是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



法院都判决了,那肯定按照法院执行!国家正常保护的年化利息在24%,24%到36%是属于自然自债,36%以上的年化利息属于高利贷。

在当下只要TA付利息的都叫做高利贷,就连信用卡也有人说是高利贷,不知道别人怎么想的,自己当初困难的时候别人帮助解决困难,还款就高利贷了。

如果欠款人有能力又拒不履行,搜集它的个人财产证明,名下房子,车子,移交给法官,然后再次申诉,或者申诉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会合法拍卖它的个人资产财产还你欠款。

我是曾鹏,专注金融(信用卡 贷款)欢迎大家关注交流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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