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承包六大项包括哪些_建筑劳务分包包括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08:15:52 人阅读
导读:一、最新的资质标准中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标准就一项。其标准如下:1、(1)净资产200万元以上。(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2、企业主要人员:(1)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

一、最新的资质标准中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标准就一项。其标准如下: 1、 (1)净资产200万元以上。 (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企业主要人员: (1)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 级工以上资格。 (2)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 50 人。 3、承包业务范围: 可承担各类施工劳务作业。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 劳务三个序列。 其中施工总承包序列设有12个类别,一般分为 4 个等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专业承包序列设有36个类别,一般分为3个等级(一级、 二级、三级);施工劳务序列不分类别和等级。本标准 包括建筑业企业资质各个序列、类别和等级的资质标 准。

个人是不能承包工程的。

承包人从事建筑工程必须具有主体资格,即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及具有从事建筑行业的资质方可作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承包方当事人,个人明显不得成为承包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一是承包人未取得资质及超越资质,承包人既要有营业执照,有营业范围,另外还必须有有资质等级,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第二是“借用资质”,其表现形式,从实务来看大部分是挂靠、联营、内部承包等;第三是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招标无效的”其法条依据是《招标投标法》第四条第二款,必须招标的有七种情形,属于违反招标投标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建筑公司与个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有效吗?

1、合同无效。

法律规定合同无效之后,基本上是两个法律后果,一个是返还,能够返还的返还,不能够返还的折价补偿;再一个是,在履行无效合同过程中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来分担这个损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合同无效后不能返还的,只能折价补偿。折价补偿的标准和分担的核心就按照已经发生的实际费用来进行核算。折价的标准,按什么进行折价?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参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最符合行情和实际情况,相当于双方当事人对无效合同的折价标准已经达成默契了,就应当按照这个方式进行结算。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3、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计价方式。

根据《民用房屋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规定,有如下三种计价方法:

1、固定价,就是我们通常讲的包死的;

2、可调价,有的是合同价款加签证,有的是施工图加预算加签证;

3、成本加利润的方式,我们都知道建设工程价款里面包括:有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四个部分。

因此,对于建筑工程可个人承包吗这个问题答案是否定的,个人明显不得成为承包方,其承包工程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与其他建筑工程签订的合同也是无效的,因此,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

劳务分包

指施工单位或者专业分包单位(均可作为劳务作业的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完成的活动。

也就是:甲施工单位承揽工程后,自己买材料,然后另外请乙劳务单位负责找工人进行施工,但还是由甲单位组织施工管理。劳务分包是施工行业的普遍做法,法律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但是禁止劳务公司将承揽到的劳务分包再转包或者分包给其他的公司;禁止主体工程专业分包,主体工程的完成具有排他性、不可替代性。

关系模式:

按照《劳动法》规定,双重劳动关系是不允许的。劳务合同中劳务提供者必须与他人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否则,他就没有劳务可以向劳动接受者提供。所以,在劳务作业分包中的劳务合同实际上涉及到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一个合同是劳务受包人(劳务作业分包企业)与工人(劳务提供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另一个是工人与劳务接受者即劳务分包人(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之间的劳务合同。这种合同关系与《合同法》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非常相似。

这里应注意,劳务受包人合法运作必须包含两种形式:一是与有劳务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即劳务分包人(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建立劳务分包合同关系。二是特定地区若干经过岗前培训的自然人中的每一个工人签订劳动合同。

通过劳务作业分包中劳动关系模式图,三方的劳动关系就清楚了:工人与劳务受包人确立了劳动关系,自然工人与劳务受包人之间由于劳动引起的关系受《劳动法》调整;工人与劳务受包人又同时与劳务分包人形成劳务合同,由此引起的与劳动有关的法律关系由《民法》来调整。工人与劳务分包人的劳务合同的效力应低价于劳务受包人与劳务分包人的劳务合同,即“个体劳务合同”中关于工人权利的标准不能低于“集体劳务合同”中相应标准,当“个体劳务合同”与“集体劳务合同”相抵触时,应按“集体劳务合同”相关条款执行。在劳务作业分包过程中由于工伤、报酬等引起的劳动纠纷也就很好处理,根据两个合同的规定和各自依据的法律来分拨和处理三者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既有利于保护个人的权利,也理顺了企业的权利和责任。

根据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分为:木工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业、石制作业、油漆作业、钢筋作业、混凝土作业、脚手架作业、模板作业、焊接作业、水暖电安装作业、钣金作业以及架线作业。1、木工作业:即木模板工程和木门窗工程2、砌筑作业:即砌体工程3、抹灰作业:内外墙抹灰4、石制作:如石质台阶等等5、油漆作业:油漆、涂料等工程6、钢筋作业:钢筋工程7、混凝土作业:混凝土制作、浇注8、脚手架作业:脚手架搭建9、楼板作业:预制楼板安装10、焊接作业:电焊、气焊、钢结构焊接等11、水暖电安装作业:水电暖安装工程12、钣金作业:种类分包普通建筑应用较少,主要为金属板饰面工程。13、架线作业:临时用电铺设,主要应用于电力工程项目,普通建筑工程应用较少。

在中国现行的建筑业资质为类里,有三个大类,即:建筑施工总承包、建筑施工专业承包和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而总承包里面有十二项资质,其中包括:房屋、公路、铁路、港口、水利、电力、矿山、冶炼、化工、市政、通信及机电,其中,比较常见的就是: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公路施工总承包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其它的资质也有,但是,基本都属于国企建筑公司垄断性行业,能接的活非常的少,而我提到的这四种资质好多都是私企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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