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报复罪办案人员_什么是打击报复?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9 19:36:47 人阅读
导读:打击报复执法人员并殴打、辱骂,主要看造成的后果,如果情节严重就涉嫌妨害公务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

打击报复执法人员并殴打、辱骂,主要看造成的后果,如果情节严重就涉嫌妨害公务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我认为,即使张玉环不讲“要追究当年办案人员的责任”这句话,默不作声拿了那一笔赔偿金,找个爱人好好共度余生,组织上也一定会迅速启动“追案问责”机制。因为这是案件终结的题中之义和必要程序,也是办案原则。尤其是对于这样社会影响面较大的案件一一长达27年的错案,必须全方位一查到底,复原案件办理的真实过程,让真相大白于天下,执法部门才能进一步树立起良好形象,受到社会人们的信赖。

而且公安、检察、法院等执法部分追案纠错,不是自我出丑,而是勇于正视问题,积极解决问题,给受害者及其家人一个合理的交代,给社会一个正确的答复,表面上看,会让执法部门暂时丢面子、失威信,似乎一时难堪。其实,从长远看,能够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究,更能进一步提高执法单位的整体形象,特别是能更好地汲取教训,以后更好地办“铁案”。

  • 张玉环虽系农夫一个,但他很有头脑,很有见地,他的内心不是一般的强大,深陷囹圄27载,9778天,在狱中写了1000多封申诉书,以卧薪尝胆的勇气,坚韧不拔的毅力,“不到长城非好汉”的精神,“不获全胜,决不收兵”的信

念,死死坚持与“沉冤”搏斗,他真正走出了自我,超越了自我。所以,江西高院被他“认死理、主正义”的精神所感动,彻查了此案,让他获得了当庭无罪释放,正义虽然迟到了,但终究没有缺席,迟到的正义也是正义,而且更难能可贵。

张玉环在接受央视采访时,表示要追究当年办案人员责任,如果我们认为他是一种报复心理,纯粹是为了泄私愤,我认为这太狭隘了,设身处地,我们不排除有这种想法,有这种想法也是正常合理的,谁碰到这种“大冤”不叫屈?张玉环要求“追责”不在于报复谁,打倒谁,而在于主张公平正义,让正义堂堂正正地站在国人面前。

  • 我说张玉环一介农夫,很有见地,坚持为正义而呼,是有根据的。这里不妨摘录他的几段话,在狱中他一直喊冤,他曾在信中写道:“人生自古谁无死,死并不可怕,怕就怕不明不白地死,我没有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他当年在看守所羁押3000多个日夜,有600多天都脚镣紧锁,但张玉环觉得这种连大小便都不难弄的折磨方法,不是法律本身的错,而是“有些执法人员的腐败,他们把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玩

具,让我有理无处说,有冤无处伸”;出狱后,他对央视记者说,这两天“并没睡好”、“一切都变了”,以前都没有手机”、他说,这26年的痛苦和折磨不是一句道歉就能解决的,“搞得我妻离子散、一无所有。我要求司法机关追究‘刑讯逼供'人员的刑事责任”。

这三段话,句句合情合理,充满着正义。张玉环始终如一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尊严,对于一个平头百姓来说,这种精神尤其可贵。我们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执法者要文明执法,如果刑讯逼供,屈打成招,构成冤假错案,那就是知法犯法。对可这样的行为,必须追责。既然做错了,就必须付出应有的代价。

《会计法》第四十六条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会计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会计法》第五条第三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第四十六条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确十种“打击报复”情形

2016-04-09 00:03 华商网-新文化报

A07版

因举报单位领导而被转岗、扣发奖金该怎么办?相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对举报人保护不力该如何追责?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加大了对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让举报人能够更加放心、积极举报职务犯罪。

名词

【实名举报】

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有具体联系方式并认可举报行为的,属于实名举报。

【职务犯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背景

举报后“流血流汗又流泪”

群众举报是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来源。然而,职务犯罪举报人保护、奖励制度仍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问题:

●保护工作的分工不够明确;

●缺乏具体、有效的保护措施;

●侧重事后救济,举报人遭受威胁时往往求助无门;

●隐性报复难以查处;

●奖励金额偏低,奖励资金经费保障水平不一。

现实中的一些状况也让举报人顾虑重重:一些被举报人滥用职权,采用各种手段打压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迫使举报人畏惧害怕而放弃举报。一些举报人人身、财产安全遭受了难以弥补的重大损失,举报后“流血流汗又流泪”,精神遭受了极大折磨。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介绍,此次出台的规定针对过去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对保密措施,打击报复的情形,保护举报人的措施,保护、奖励对象的范围等都作了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

焦点一

对隐性报复作出规定

万春介绍,此次出台的规定其中一大亮点就是对显性报复和隐性报复都作了列举规定,明确十种“打击报复”情形: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侵犯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的;

●非法占有或者损毁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财产的;

●栽赃陷害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

●侮辱、诽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

●违反规定解聘、辞退或者开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

●克扣或者变相克扣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工资、奖金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

●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无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故意违反规定加重处分的;

●在职务晋升、岗位安排、评级考核等方面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刁难、压制的;

●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合理申请应当批准而不予批准或者拖延的;

●其他侵害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行为。

解读:防止举报人被“穿小鞋”却有苦说不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认为,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行为除了直接侵犯人身、财产的显性报复外,更多地体现为利用职权对举报人进行变相打击的隐性报复,因行为隐蔽,难于界定,一直处于法律救济的“边缘死角”。“此次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有利于对举报人合法权益进行更为全面的保护。”卞建林说。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宋英辉也表示,明确哪些情形属于打击报复,可以有效防止举报人被“穿了小鞋”却有苦说不出。“周密、细致的保护措施使得举报人进一步免除了后顾之忧,同时,这些规定也让检察机关的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更有针对性。”宋英辉说。

焦点二

提高举报奖励金额上限

万春介绍,举报奖励在激发群众举报热情、促进职务犯罪查办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对此,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奖励工作提供了保障。

明确了奖励的条件——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

●实名举报人;

●积极提供举报线索、协助侦破案件有功。

明确对举报单位的奖励原则——

单位举报有功的,可以给予奖励;但是举报单位为案发单位的,应当综合考虑该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在案件侦破中的作用等因素,确定是否给予奖励。

适当提高举报奖励金额上限——

●每案奖金数额一般不超过二十万元。

●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二十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

●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解读:能够为查办职务犯罪提供更多线索

“通过及时发放举报奖励,激励知悉犯罪线索的人民群众将举报职务犯罪付诸实际行动,能够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提供更多线索、更大帮助。”曲新久说。

解析

构建完整保护体系

为有效防范和降低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被打击报复的风险,《规定》从对举报人的保密和保护等多个方面,构建了一个完整的保护体系。

A将泄密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行为人在举报时往往最关心的就是举报行为的保密问题。”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宋英辉说。对此,规定在保护、奖励举报人的各个环节都规定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将泄密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受理调查”环节:

●受理举报应当由专人负责,在专门场所或者通过专门网站、电话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举报线索应当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专用计算机应当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未经检察长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

●举报材料应当存放于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时,应当将相关材料用机要袋密封,并填写机要编号,由检察长亲自拆封。

●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除因侦查工作需要并经检察长批准外,严禁对匿名举报材料进行笔迹鉴定。

●通过专门的举报网站联系、答复举报人时,应当核对举报人在举报时获得的查询密码,答复时不得涉及举报具体内容。

●其他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

“起诉质证”环节:

●举报人确有必要在诉讼中作证,其本人及其近亲属因作证面临遭受打击报复危险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可以在起诉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代替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但是应当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单独成卷。

●人民法院通知作为证人的举报人出庭作证,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作证面临遭受打击报复危险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人民法院采取不暴露举报人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后期奖励”环节:

检察院在向社会公布举报奖励工作的情况时,涉及披露举报人信息的,应当征得举报人同意。

B明确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

举报人向检察院实名举报后,其本人及其近亲属可能遭受打击报复时,检察机关该如何采取及时有效措施来保护呢?

保护工作的分工:

规定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主要由检察院负责,需要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的,应当商请公安机关办理。另外,如果举报人直接向公安机关请求保护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受理举报的检察院。

具体保护措施:

●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采取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等;

●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遭受打击报复受到错误处理的,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

●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遭受打击报复受到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协调有关部门依照规定予以救助。

C对后期赔偿等作出规定

【赔偿】

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受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名誉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支持其依法提出赔偿请求。

【处理】

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泄露举报人信息或追刑责

《规定》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或者过失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电话、举报内容等,或者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的;

●应当制作举报人保护预案、采取保护措施而未制定或采取,导致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受到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截留、侵占、私分、挪用举报奖励资金,或者违反规定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的。

本组稿件综合新华社

  按相关法律规定,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员,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题应该为B。记得这题我在考呀呀上做过的,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根据《刑法》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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