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批捕后能取保候审吗_批捕后能取保候审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20:05:48 人阅读
导读:如果符合如下法条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如果符合如下法条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十二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被批准逮捕后,也是有机会取保候审的;但是在我们国家的司法实务当中,继续羁押是常态,取保候审是例外。

很多时候,在这种情况下,有人向你拍胸脯说可以取保候审的,基本上就是一个骗子。

根据我的经验,逮捕之后,具有如下情形的,可以取保候审:

第一种情形,司法机关认为当事人被羁押的期限,与当事人可能判处的刑期相当了,可能取保候审。

很多年前,我办过一个当事人涉嫌贩卖毒品的案件,这个当事人涉嫌的犯罪事实有两起:

第一起,当事人贩卖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给某人。

第二起,当事人收了一个外地寄过来的快递,侦查机关从这个快递里搜出来了16克甲基苯丙胺。

由于案件存在争议,这个案件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退回补充侦查了两次,然后又延期审理了两次,最后还是判决贩卖毒品罪成立了。

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法院又放了将近八个月,然后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重审阶段,迟迟不开庭,突然之间,对当事人取保候审了,原来重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对当事人的第一起指控不成立,没法定贩卖毒品罪,改判当事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了,最后判处的刑期刚好等于当事人被羁押的期限。

为什么会这样呢?

在这种情况下,不取保候审的话,羁押的期限将会超过当事人被判处的刑期,那多出来的羁押期限岂不是要国家赔偿了?

第二种情形,在审查起诉阶段或审判阶段,司法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或者是否构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且基本上没有办法补正的,可能会取保候审。

我以前办过一个当事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案件,我的当事人持刀砍了被害人一刀,侦查机关认定被害人的伤残程度为轻伤,理由是被害人的伤口过度为11cm,已经超过了10cm。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阅卷之后,发现伤口的长度实际上是9cm,多出来的那2cm实际上是手术伤疤。

我写了一份法律意见给承办案件检察官,第二天,当事人就被取保候审了。

为什么会这样呢?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明显可能就是无罪的,不能一错再错啊。如果不取保候审的话,办案人员就可能涉嫌渎职了。

当然,除了上述两种情形之外,还有一些情形也是可以取保候审的,这里就不展开说了。

一二年,我和同案把村书记打了,后来我们被网通,第一次时候是去派出所录口供,医院做做检查,然后我们们回来了,等了一个多月,检察院通知去录口供。然后又回来了一个多月,等法院打电话来时去开庭,开庭候,直接在看守所关押。关押一个月,缓刑。都出来了。这些是花了钱找了关系的。说实话,一般是没有这样的事。

如果已经由检察院批捕,其委托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批准逮捕后,申请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大小,由公安部门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法定情况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公安执行逮捕后,案件还没有移交到检察院,这个阶段属于侦查阶段,案件仍然由公安局管辖,申请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应当交给公安局办案人员。刑事案件申请取保候审,需要犯罪嫌疑人家属或者律师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就可,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批准由办案机关进行审查决定,做出答复。法律也上明确规定了,不能取保候审的情况,不能取保候审的情形:资料扩展: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则及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对于下列情形一般不得给予取保候审:1、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2、对于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不得取保候审。3、以自伤、自残方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4、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从程序上讲,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是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的。如果是办理取保,有两种情况:

一是公安机关自己认为没有继续逮捕羁押的必要,主动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不需要经过检察院的同意,变更后报检察院备案即可。

二是法律规定,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为两个月,期满后如果需要延长,需要报检察院批准,最多可以延长三次,共七个月。如果检察院不批准延长,就要释放,变更为取保。

可以提请取保候审,符合法律规定。

批准逮捕,是指犯罪事实基本清楚,并且证据比较确凿,应到收到刑法追究的案件。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后果相对轻微等,以及主观上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争取到受害人的原谅,或者有自首、立功等表现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后,并将取保候审文书送达检察机关,即可得到释放。

但是如果犯罪行为情节严重以及对社会危害较大的犯罪行为,或者取保候审后对社会存在危害性等不适合取保的案件,如寻衅滋事犯罪、暴力犯罪等,法律规定不能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的情形。除此之外,批捕后也能办理取保候审。

因为在大部分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拘留快到期前后,一般会呈送呈送检察院,申请逮捕嫌疑人。检察院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如果检察院不批准,公安局一般会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同时开出释放证明,嫌疑人就可以回家待着。

这两个证明,就是下面的样子:

也就是说,检察院对于是否批准逮捕嫌疑人,有一套严格的审查程序,审查的部门一般是侦查监督科(处),内容,就是审查是否具有逮捕的必要性,主要是三点:嫌疑人是否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否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

因为如果出现错抓错捕,检察院作为批捕的机关,可能就要承担错案追究的责任,而在批捕之前,办错案抓错人的责任在公安这边,所以逮捕是公安和检察院错案责任的分水岭。有些地方会把嫌疑人的批捕率作为公安办案人员的考核指标,即如果公安刑拘了当事人,检察院却没有批捕,公安办案人员可能承担一定的内部追责,比如绩效、工资待遇,个人晋升等。

所以,检察院一旦把当事人批捕,说明很大程度上,嫌疑人相关的犯罪事实证据检察院已经掌握,检察院才会作出批捕的决定,否则他们不会批捕。所以如果在批捕之后,还愣头青似的申请取保候审,等于要检察院打自己的脸。

所以,申请取保的最佳时机是什么时候?是在刑事拘留期间,也就是在检察院批捕前,这时如果提交专业的书面辩护意见(注意是辩护意见或法律意见书,不是一份抄模板的取保申请书),在检察院审查批捕时,会和办案民警的呈捕意见一起送到检察院面前,这样,会大大提高不批捕、取保的机率,效果远比检察院批捕后申请强。

那批捕之后是不是完全没可能取保了?

不是,批捕,只是一种暂时的羁押措施,随着案件的发展,如果出现新的有利于嫌疑人的辩护点和证据,可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就是申请变更嫌疑人的羁押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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