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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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机关颁布的地方法规一般称为“条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在与上位法“不冲突”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法规。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法规,报省级人大批准后生效。
地方法规在行政区划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相应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制定。自治区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报上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务会备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区别在于规定事项,自治条例涉及民族自治地方全面的事务,而自治条例尽涉及某一方面的具体事务。 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市(省级政府所在市、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要报相应的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有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 规章:制定主体为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以及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市(省级政府所在市、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政府。部委及直属机构的规章报国务院备案;省级政府的规章报国务院和本机人大常委会备案,较大是的规章报国务院、上级人民政府及常委会、本机常委会备案。 区别在于效率渊源高低:总体上来讲行政法规效力最高,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不能与其抵触;部委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如果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则适用地方性法规,如果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委规章的,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定。 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只在民族自治地方内部适用,其中的一些规定可以和行政法规甚至法律规定不同,这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
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都有权按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无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是县人大及其常委会。
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机关有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具体来说就是通常所谓的计划单列市。 另外经济特区人大及常委会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也有权依据法律授权制定单行条例和变通规定。
自治区的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生效。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可以的。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不能。宪法规定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是:
1、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