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一、权利性质不同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也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其性质为拥有不动产所有权而延伸出的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是所有权的组成部分,不需要单独地进行公示,一旦拥有所有权,自然地拥有相邻关系。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有其独立的发生原因和权能,要进行独立的公示。
二、取得方式不同相邻关系作为所有权的扩张,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拥有不动产的所有权当然地就被设定了相邻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地役权则是根据需役地人与供役地人自愿达成的约定而产生的,是地役权人通过利用他人的不动产而使自己的不动产获得更大的效益,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三、限制程度不同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利用关系的一种最小限度的调节,相邻权人只能在依社会一般观念所能容忍的最低合理限度内利用相邻不动产,超出这个合理限度,相邻不动产物权人有权拒绝或请求排除妨害,可见这种限制是双向的。例如,村子里甲乙两家相邻,只有一条路可走出村外时,甲乙必须给彼此提供便利。地役权是当不动产物权人想超出合理限度利用或限制相邻不动产时,与相邻不动产物权人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合同,向其支付一定的对价,设立地役权时方可使用,可见地役权的限制是单向的。例如,村子里甲乙两家相邻,有数条路可以走出村子,乙若不想绕路要经过甲家土地时,需要获得甲的同意,支付对价才可。
四、有偿无偿、存续期间不同相邻关系中,除非权利人行使权利给邻人造成损失,否则相邻权人行使权利是无偿的;相邻权人的权利义务存续期间是法定的,随着所有权的存续而存续,如果相邻权人丧失了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也不再受到该不动产上相邻关系的制约。地役权的有偿或无偿则属于意思自治范畴,双方可在合同中自由约定。同时,地役权的存续期间,也可任由当事人约定,并且可以设定永久地役权。
五、是否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同法律设立不动产相邻关系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相邻的两个或者多个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因行使权利而发生的冲突,维护不动产相邻各方利益的平衡。因此相邻权具有天然的对抗属性,不因不动产的流转而消灭。地役权则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只有办理了地役权登记,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六、救济方式不同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一般需要提起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诉。地役权受到损害之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侵害的请求之诉。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我国《物权法》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物权法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而设立地役权,当事人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的。
1、地役权发生在相邻土地关系中,因而是一种地产相邻权;2、地役权不能离开需役地而独立存在,因而是一种从物权,而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3、地役权是为了自己的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因而是一种他物权和用益物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地役权】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两者同属于用益物权。1地上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或集体土地的权利;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2产生的原因不同:前者因土地划拨,乡村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而产生;后者则是基于供役地的存在,一般是设定地役权的合同,也有根据遗嘱的单独行为的。3消灭事由不同,前者是基于年限的规定;后者则是由于土地灭失,目的事实不能,抛弃,存续期间届满或其他预定事项的发生。4权力不同,前者可以进行转让,抵押,出租等权利处分;后者则仅具有使用和为附属行为的权利5义务不同,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建设的设施可供供役地人使用。地上权人则无此义务。
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在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矛盾的,应当运用法律调节彼此间的矛盾,使他们有权从邻方得到必要的便益,并防止来自邻方的危险和危害。同时,对各自所有权的行使也应有所节制,不能损害邻方的合法权益。因此,相邻关系实际上是在斟酌相邻各方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后,对行使所有权的一种限制或节制。享有地上权(见用益物权)的人,也应适用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力。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地役权和相邻权主要有以下几个区别: (1)两者的设立方式不同。相邻关系是法定的,而地役权通常是由当事人各方通过合同约定而设立的。 (2)两者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权不同。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不能直接以相邻关系为基础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应该提起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诉。地役权受到损害之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损害的请求之诉。 (3)两者提供便利的内容也有不同。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是所有权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行使,是一个比较高的标准。而相邻关系的规定是为了调和不同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对他们的各自权利给与一定的限制,使得大家共同方便使用,这是为了达到使用的最低标准。 (4)相邻关系通常都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之上,而地役权则不要求相互毗邻,甚至相隔很远的土地之间都可以通过协议来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和经营。 (5)相邻关系的产生一般都是无偿的,而地役权的设立一般都是有偿的。
地役权和相邻权主要有以下几个区别:(1)两者的设立方式不同。
相邻关系是法定的,而地役权通常是由当事人各方通过合同约定而设立的。
(2)两者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权不同。
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不能直接以相邻关系为基础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应该提起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诉。
地役权受到损害之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损害的请求之诉。
(3)两者提供便利的内容也有不同。
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是所有权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行使,是一个比较高的标准。
而相邻关系的规定是为了调和不同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对他们的各自权利给与一定的限制,使得大家共同方便使用,这是为了达到使用的最低标准。
(4)相邻关系通常都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之上,而地役权则不要求相互毗邻,甚至相隔很远的土地之间都可以通过协议来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和经营。
(5)相邻关系的产生一般都是无偿的,而地役权的设立一般都是有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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