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管辖的民事案件包括哪些_专属管辖的诉讼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16:57:21 人阅读
导读: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我国规定的专属管辖有以下三种:1、下列海事诉讼,由本条规定的海...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我国规定的专属管辖有以下三种:  1、下列海事诉讼,由本条规定的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二)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三)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2、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相对于一般管辖而言的,就是不同于民事诉讼法中“原告就被告”原则的管辖。  以下一些叫做特殊地域管辖:  1、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下列三类案件,属于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属管辖有国内专属管辖与涉外专属管辖之分,具体如下:

1、国内专属管辖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涉外专属管辖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扩展资料:

专属管辖是地域管辖的一种形态,专属管辖具有如下效力:

1.排他效力。当法律规定某类案件专属于某一或者某些法院管辖,便意味着唯有法律规定的法院才有权受理和裁判这类案件,其他法院均无权管辖这类案件,当事人不得向其他法院提起诉讼,其他法院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来受理这类案件。排他性是相对于法院而言的,是针对法院所产生的效力。

2.排除效力。排除效力是指排除当事人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力。排除效力是由排他效力衍生的,是相对于当事人而产生的效力。专属管辖的案件既然只能专属于法律规定的法院管辖,当然也就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改变专属管辖。

3.限制效力。专属管辖的效力还表现在对牵连管辖的限制上。牵连管辖又称合并管辖,是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因另一案件与该案件存在牵连关系,而对另一案件一并管辖和审理。

牵连管辖的实质是对某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基于牵连关系取得了原本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管辖权。牵连管辖适用的主要情形是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和被告提出反诉。

参考资料:

民事诉讼法中专属管辖包括以下三种案件: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就是原告就被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比照一般地域管辖做出的额外规定,可以管辖的法院范围更大了,包括一般合同纠纷、特殊合同纠纷(保险、运输合同)、侵权案件、协议管辖等等,总结起来就是:这些事都有哪些法院可以管


专属管辖是这事只能归这个法院管,而且专属管辖很少,记住就行了:(1)不动产案件归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2)港口案件只能归港口法院管。(3)继承案件只能归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

法律知识精英为你简答以下;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以下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产生纠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是网友发问的【专属管辖的民事诉讼范围】这是我的解答,如果网友赞同接受我地解答或采用我地解答,请你给个评价,以示鼓励和尊重。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降低或丧失其性能和使用价值的地面附着物。如土地、矿山、建筑物等。将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规定为专属管辖,是各国民事诉讼法的通行做法。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港口作业是指船舶进出港口进行调度、装卸货物、排除障碍等作业。港口作业所造成的纠纷,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指海事法院)管辖。有利于法院调查、勘验、了解情况,及时、正确地裁判。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之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遗产是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确定“主要遗产”时,一般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地,动产有多项的,则以价值高的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的。

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它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专属管辖是法院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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