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行政征收的是_行政征收的方式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20:00:29 人阅读
导读:行政征收的方式包括行政征收的行为方式与计算方式。根据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征收的行为方式有: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以及代征、代扣、代...

行政征收的方式包括行政征收的行为方式与计算方式。

根据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征收的行为方式有: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以及代征、代扣、代缴等。行政征收的计算方式,是征收额的尺度,它是行政征收的核心要素,反映了行政征收的深度。 

行政征收和行政征用实质意思差别不大,但是从字面含义还是有差别的。

行政征收是国家通过行政手段取得某一块地方的房屋土地。行政征用可能是临时性的,国家用过了以后还要归还的

  1、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方财产或劳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主要在   : ①从法律后果看,行政征收的结果是财产所有权从相对方转归国家;而行政征用的后果则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②从行为的标的看,行政征收的标的一般仅限于财产,而行政征用的标的除财产外还可能包括劳务;   ③从能否取得补偿来看,行政征收是无偿的,而行政征用一般应是有偿的,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被征用方以相应的经济补偿。   2、行政征收与行政征购   行政征购,是指行政主体以合同方式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行政方式,行政征购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关系。其特殊性在于,在征购关系中,相对方的意思表示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在一般情况下,行政征购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行政征收与行政征购的区别在:   ①行为的性质不同;   ②权利义务关系不同。行政征收中,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权利义务是显然不对等的;在行政征购中,当征购合同成立后,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权利义务是基本对等的。

合法的需有偿,非法的可能无偿 行政征收的有偿性和无偿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另外,《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58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0条,都分别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由此可见,在我国对国有土地及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征收征用,要给予土地使用权人合理的补偿。这里体现了行政征收的有偿性。而在我国行政法学界,对于行政征收比较统一的观点是:“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依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从行政相对人处获得一定财务或劳务的行政处理。这种行为具有单方性,公益性,强制性和非制裁性的特点,具体包括行政征用,税费征收,行政征调三类行为。” 单方性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征收行为,不需要征得相对人的同意,甚至可以在违背相对人的一直情况下进行。公益性是指,行政征收的目的是履行国家职能实现公共利益,不能处于某个集团组织或者个人的私利或者商业利益。强制性是指行政征收是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非制裁性是指行政征收的目的不会为了惩罚相对人,针对的不是违法者的违法行为,而是合法相对人,以此区别于行政制裁。由此可见,我国行政法上意义上的征收行为,特性之一便是无偿性,既不需要给相对人任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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