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交房绿化不达标_绿化不达标,如何起诉开发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13:53:53 人阅读
导读:开发商赠送给一楼的花园是否属于虚假宣传,不能笼统的认定,要区分具体情况而定。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

开发商赠送给一楼的花园是否属于虚假宣传,不能笼统的认定,要区分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这里说的很明确,以下两种情况所指的绿地不属于小区业主共有:一种属于城镇的公共绿地,另一种就是已经明示属于个人所有的绿地。

由此,我们可以通过以下特征来区分一楼的花园是属于实际赠送,还是属于虚假宣传。

1、专属私家花园的特征

一般情况下,开发商实际赠送的花园具有以下特征:

(1)房屋交付时,一楼的花园已经清楚地由开发商统一使用围墙、栅栏等固定设施进行了围挡,并设有明显的花园进口,或者花园有直通室内的入户门。

(2)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施工平面图图纸上有明确的花园四至范围标识,并已经清晰注明为“私家花园”。

只要具备以上两个条件,开发商所赠送的花园就属于一楼业主所有,尽管这个花园的面积不会出现在产权证上。

2、伪赠送的花园的特征

开发商虚假宣传赠送的花园,一般有以下特征:

(1)所谓的花园空地没有围墙、栅栏等实体材料进行围挡;或者虽有围墙但没有入口,也无法由室内直接进入围墙所围成的场地。

(2)“花园”只是利用灌木树墙在房屋墙体周边围成了一个较小绿化空地。

(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施工平面图上没有花园的四至范围,也没有明确标注“私家花园”字样。

因此,在买房时首先要通过施工平面图来识别,不要轻信开发商置业顾问的口头承诺,一定要以图纸为准,避免买到伪花园洋房。

小区绿化属于开发商交付标的的一部分。新建小区里如果水、电、气没通,道路、绿化未按规定形成,则不能通过工程验收,达不到交房条件。根据规定,新建住宅小区绿化工程应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建设完毕,绿地指标符合规划要求,绿化工程符合城市绿化工程竣工规范。

具体到现实生活中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道路红线内的绿地),不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公共绿地内占地面积不大于百分之一的雕塑、水池、亭榭等绿化小品建筑等,一般都是在交房前做好的。 绿化是房地产在这片楼盘总规划的一部分,房产商在宣传楼盘时已经把绿化这部分放进去了,如果主合同上写明绿化地带而没做就交房,那么房产商就涉嫌违约了。

状元府,富春江锦园都是这个远大公司干的,大家不要去买了,都是坑

交房一年了,绿化还没搞好,该不该交物业费,这个问题实际上涉及到两个不同的方面,一个是交房标准,一个是交费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必须在房屋通过综合竣工验收后,方可交房。这个综合竣工验收就包括规划验收,也就是说小区的配套的设施、道路、绿化等都必须完工,并通过验收合格,方才具备交房条件。换言之,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业主可以拒绝收房。因此,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绿地是开发商的责任。

物业费的收缴是以业主办理入伙手续为界定时间的,只要入了伙,不论是否实际入住,都必须交物业费。只有在物业停止服务的情况下,才可以不交。因此,是否交物业费与绿化是否完工没有关系。

由此可以看出,物业费的收缴单位和绿化的责任单位并不一致,尽管前期物业公司多为开发商自己的下属公司,或者开发商指定的物业公司,但是,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完全是两个不同的企业法人,也即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显然,不能把一个民事主体的责任与另外一个民事主体相关联。因此,以绿化未完工为由不交物业费是不妥的。

实际上,业主在不符合交房条件的情况下收房,也等于是接受了现有的交房条件,对于日后维权是不利的。


如果是本身的社区绿化规划面积不达标,那应该是开发商的问题。如果是有规划面积,但是没有种植,那应该是物业的问题。此时还有一个注意点是,物业公司和开发商是不是一个主体,才能确定到底应该是谁的责任。接下来是拒交物业费的问题,明确回答不可以,如果符合上述是物业公司的责任的话,物业费饱含的内容也不仅仅是公共面积这一块,还有很多其他内容,仅此一点拒交物业费不可以。

一般情况下,房子交付使用前,小区的绿化应该都是搞好了,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可以跟开发商协商等到绿化搞好再进驻就可以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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