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有没有夫妻共同财产_婚姻被判无效,如何分割财产?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04:49:24 人阅读
导读:您好!在目前社会上普遍面临的家庭婚姻问题面前,题主提到的这种父母顾虑,确实很现实,也完全可以理解。这里不讨论这种顾虑的好与坏,只就题主的问题做一个说明。首先给出...

您好!

在目前社会上普遍面临的家庭婚姻问题面前,题主提到的这种父母顾虑,确实很现实,也完全可以理解

这里不讨论这种顾虑的好与坏,只就题主的问题做一个说明。

首先给出一个基本结论:

个人婚前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变化、财产形式的变化,产生产权归属上的变化,除非做了产权人上的变更、或者书面做了约定。


以下从两个方面,分别解释一下上述结论:

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依然属于个人

我们拿房产举个例子: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给自己的孩子买了一套房子,登记的是孩子自己的名字。

这种情况下,首先,房子的产权人归属于自己子女——因为出资人与子女配偶无关、登记与子女配偶无关。

我们再增加两个假设:

假设(一):房子是贷款买的

这时候,未来子女成婚之后,涉及到贷款偿还的问题。

  • 如果贷款也是父母给的、或者是自己子女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偿还的,那么,贷款也与其配偶无关;
  • 如果贷款是子女夫妻俩人共同偿还的(包括一方用自己的工资偿还),那么,婚内偿还的贷款,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无论哪种情况,并不影响房产的归属——依然算作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只是会涉及到未来贷款共同承担、共同分割的问题。

假设(二):婚后把房子卖了、买了新房

这就涉及到形式上的变化。

假定自己的子女把婚前个人房产卖掉了,用卖的钱又买了一套新房、登记的也是自己名字。那么,这种转化,不会因为是婚内购买的,而影响房子的产权归属——依然算作子女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他财产类型,同理。

个人财产变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两种情况

我们还是接着上面的示例延伸。

假设自己子女在婚后,将房产中增加了对方名字。

这时候,房子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视同子女将一部分房产份额赠与给了对方。

因此,这就是上述结论的第一种情况:产权人变更了。

再举个例子:俩人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

假设自己的子女与配偶之后签订了一份协议:说明这套房子的财产归属于双方。

这时候,虽然没有做房子产权上的变更,但是这种“合同”只要内容合法、自愿、不违背公序良俗,都可以认定为是有效的。这就是上述结论的第二种情况:双方书面约定了。

谢谢邀请;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弄清楚什么是属于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指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婚姻,无效婚姻包括;重婚,实际年龄不到法定结婚年龄,患有不适合结婚的病症,以及近亲属结婚等。这在法律上都属于无效婚姻的范畴。

它与未领结婚证同居的法定区别在于,未婚同居共同生活在一起,没有共同财产,对于财产分割,双方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无效婚姻在组成家庭上有共同的财产,要是分割财产不均衡的话,法院依法会做出一个公正的裁决。

无效婚姻财产分割,一,主要通过自行协商解决,对各自的财产属于各自所有,对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各占50%的权益。

二,对财产分割有争议,相持不下,可以上诉到管辖地的人民法院,法院依法会受理财产分割的问题。

上个月,为了买房,我也和老公办了离婚手续。

对于这件事,刚开始我是挺别扭的,觉得离婚是人生耻辱,不大能接受。但是考虑到经济因素用我名义买的话首付少些,最后还是去民政局办了手续,买了房子。所以,对于这件事我觉得我可以谈一点我的看法。

首先,要清楚的认知到离婚从来都只有真离婚没有假离婚一说,所以为了买房子而离婚的时候要考虑清楚利弊,做好如果对方不愿意复婚的考虑。虽然大多数为买房而离婚的后来也都复婚了,但不排除少部分居心不良的,打着幌子离婚骗财产骗孩子抚养权,所以签离婚协议的时候要当真的来对待。我个人愿意离婚买房主要是因为用我名义买的房子,所以我不吃亏,另外孩子很小,老公很依赖我,断然无法离开我的,所以最后接受这个方法。

其次,要有魄力吧,就是觉得如果真离婚了,老娘也不怕,签协议的时候把买房的钱转你,要么就把其他的房车给你,总之不能啥也没有。而且也不怕不复婚。否则,就不适合走这条途径。我有时候跟我老公开玩笑说要不咱就真离了吧,反正一人一套房子一人一辆车,也挺公平,结果我老公反而说:你要这样说,那我们还不如不买房呢!

总之一句话,站在女人角度(因为多数案例都是女人离婚吃亏),那就是对男人不能全信,也不能不信。其中的度自己把握。

依我之见:是否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应当以1994年2月作为分界线一一A,‘’1994年2月之前‘’直至持续到现在的应算是夫妻共同财产;B,‘’1994年2月之后‘’二人才开始同居生活购买房屋的依法是同居合伙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一,我国现行《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适格男女双方自愿在国家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后,即合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购买(单独或共同购买)和所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而本案例所述‘’没领结婚证一起购买的房屋‘’,严格意义上讲此二人还不能算法律意义上的‘’夫妻‘’,所以,从法律适用的原则意义上讲‘’没领结婚证一起购买的房屋‘’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但是,A,我国《婚姻法》贯彻执行过程中国务院根据我国建国以来直到1994年2月之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比如经济落后丶法律不普及、公民法律意识淡模等情况其之前的国务院颁布执行的《婚姻登记条例》认可了符合婚姻法法定条件的男女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领证的‘’事实婚姻‘’,如果本案例中提问者所说的‘’没有领结婚证‘’就结婚了并按照几十年前的当地风俗‘’办了酒席‘’请了亲朋好友,而且共同生活几十年也生儿育女,这一切都发生在1994年2月之前,而他们二人这种关系一直持续到今天,这就是过去法律法规和法院判决承认的‘’事实婚姻‘’,他们二人之间持续到今天的关系就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在这种合法夫妻关系期间所购买的房屋依法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三,如果,B,此二人‘’没有领结婚证一起购买房屋‘’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2月,即国务院颁布修改的《婚姻登记条例》之后,修改后实施的该生效的条例规定国家不承认不经国家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领取结婚证的所谓‘’事实婚姻‘’,那么,从此时起直至现在此二人不经法定机关的登记领取结婚证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夫妻关系。当然,连夫妻关系都依法不承认,肯定二人‘’不领结婚证一起购买的房产‘’就自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了。

四,1994年2月以后不到婚姻登记机关不领取结婚证不是夫妻共同财产,那又是什么财产呢?根据人民法院的判例,一般当事人双方向法院起诉后法院确认双方是‘’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各自的财产是个人财产,同居二人出资的财产是‘’合伙财产‘’,即各自出多少,就占合伙财产份额的多少。它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别就在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二人共同所有,一旦离婚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分‘’,即各占1/2。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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