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劳动合同没写岗位_劳动合同上没有注明工作岗位?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30 09:27:04 人阅读
导读:伤情面是难免的,但是如果确实觉得不合适,晚走不如早走,对大家都好。1、从劳动法的角度,在试用期间,员工辞职只需要提前一周提出,也就是说如果你觉得不适合,想要辞职...

伤情面是难免的,但是如果确实觉得不合适,晚走不如早走,对大家都好。

1、从劳动法的角度,在试用期间,员工辞职只需要提前一周提出,也就是说如果你觉得不适合,想要辞职,向公司正式提出就好了,一般情况下,因为你入职时间不长,都会让你当天或者第二天离开的。

2、合同协议虽然还没有签,但是如果已经报到了,已经是事实的劳动关系,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在入职一个月内必须要签,也就是说在入职的第一个月内,随时都可以签,那么有什么有些企业不是入职第一天签呢?因为有些人入职没几天就走掉了,合同签了也是废纸,还浪费了大家的工作,所以现在很多企业都是入职半个月后才签劳动合同,因为如果已经做了半个月了,一般相对稳定下来了。

3、不伤情面是不太可能的,企业招聘一个人是不容易的,时间成本不说,本来一个岗位已经招聘到位,无论用人部门还是HR都松了一口气,结果几天不到,你又说要走,无论理由是不合适还是有其他什么想法,他们肯定都会有看法的,特别是用人部门,可能会说HR:“你们”怎么不把好关,不想来就不要让他进来,进来了又说要走,我们多被动啊。”HR就更别说了,夹心饼干,两头难做人,所以要做到不伤情面是不太可能的,除非他们本来就觉得你不合适。

4、既然觉得自己确实不适合这个工作,那么还是要尽早提出来,别想着不好意思提再拖一拖,等再过一两个月实在憋不住再提出来,那时候公司损失更大,诚恳一点跟HR解释下,我想大家还是能理解的。

谢谢

公司以能力不足辞退,而且本人还没有离职就招聘了顶替我岗位的师傅,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既然公司都已经决定辞退你了,你走不走都没有什么意义,已经宣布辞退你,你肯定是不能继续到岗位去工作的了,这时公司要招聘人来顶替你的岗位这是无可厚非的。

既然已经决定辞退了,对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面实际上包含了两个意思,第一个意思就是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如果不是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也是可以的。可能要注意的是这里有“额外”两个字。如果属于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就不会有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情形,如果不属于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那是要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这就是大家所说的N+1模式。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其中以能力不足为由的,是属于四十条规定的情形,经济补偿标准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的规定进行。即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标准工资,标准工资为本人在离开单位之前十二个月工资的平均工资。比如你在单位工作了五年,单位如果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你的,你的经济补偿标准为五个月,如果用人单位既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你,而且也不是用书面的方式通知你,那么就要额外补偿一个月的工资,这种情况下你的补偿金就应该是六个月。

如果用人单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之前,没有和你进行协商,而你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用人单位附加了额外的条件,或是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这就是属于违法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要求给予经济赔偿,经济赔偿金的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除了经济赔偿或是经济补偿以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缴纳了失业保险并且满一年以上的,可以申请办理失业保险金,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失业保险的,可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支付失业保险金。今年三月份之后离职的,还可以向社保部门申请失业补助金。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以个人能力不足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由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并要求用人单位协助办理失业保险金的领取,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失业补助金的领取。

你好,作为一份正式的劳动合同,必须明确工作岗位的职责,如果没有注明,作为当事人的你,可以拒绝在劳动合同上签名,这是你的权益。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理由是单位随意更改你的劳动合同主要条款。即第17条第四款。单位属于非法变更劳动合同,你可以不接受单位的调动,立即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单位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有充分依据,你不接受。可以要求单位按照第40条第三款的约定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单位属于非法变更劳动合同条款,视为单位违法,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虽然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岗位,但只要单位给你安排了岗位,就应以最初安排的岗位作为双方关于工作岗位的约定。

单位单方改变岗位是违法的,而降低你的工资在事实上就是克扣工资的行为,你可以以单位克扣工资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并要求补发所欠工资。

有风险,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这一类争议的处理原则为“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依据实际履行的情况确定。”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那么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的工作地点和实际的工作岗位来视为双方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在此基础上,用人单位如希望变更劳动者现有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则必须依法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然则会承担违法变更的法律风险。公司要变更劳动者之前所在工作地,必须征得劳动者的同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由此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不能,你去上班的时候,有一个地方,这个地方基本属于约定俗成的地方。当然,如果偶尔更换地方上班,类似出差一样,也不为过。毕竟,有的公司也有其他事情需要在其他地方处理的情况比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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