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现货原油判刑案例_非法经营石油如何定罪?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13:36:13 人阅读
导读:看是否符合如下条件之一:平台是黑平台,业务员负有连带责任平台是正规平台,但业务员存在违规违法行为,业务员承担主要责任业务员违规违法体现在:a.虚假宣传,欺骗投资...

看是否符合如下条件之一:平台是黑平台,业务员负有连带责任平台是正规平台,但业务员存在违规违法行为,业务员承担主要责任业务员违规违法体现在:a.虚假宣传,欺骗投资;b.与客户私自达成不存在的保本收益协议后导致客户亏损;c.恶意欺诈引导客户进行非正常投资操作,导致客户亏损;d.代客操盘并转移投资者资产,导致投资者损失

谢邀请。

根据题主提供的非法经营数量,判刑是肯定的,依据是:

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按照每吨汽油(92号成品油)批发价计算,每吨的价格在5950元,那么26吨就是154,700元。按照《刑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以上的,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经营柴油,是否构成犯罪,这个问题其实是有争议的。

所谓非法经营柴油,一般是指无证售油,就是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而经营油品,油还是那些油,没有证,就叫非法卖油。

从国内各地法院的判决来看,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判决标准,大多数地方的法院都是判决有罪,犯非法经营罪。现实的情况中,卖玉米、腊肉都有可能被纳入非法经营罪,这是不合理的,忽略了无证经营和非法经营罪的区别。

而少数地方的法院却判决此类行为无罪。

而且,把两种判决作比较可以看出,我认为无罪判决更合理。

但是由于现实中,将此种行为认定为有罪的法院还比较多,所以,只能通过无罪辩护换取罪轻的判决和结果,尽力争取无罪之结果。

1. 为什么很多法院会判决有罪?

所谓非法经营罪,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注意,非法经营罪要求是违反的国家规定。何谓国家规定,就是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2006年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对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成品油的经营活动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非法经营柴油就是违法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但是,商务部不是国务院,《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仅仅是部门规章,不是国家规定,因此,非法经营柴油的行为不是违反了国家规定,不是非法经营罪。

但是,注意但是,2006年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是根据2004年国务院公布的《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其中规定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的经营资格由商务部进行审批,并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因此,商务部2006年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其实是对国务院决定的细化。

而国务院决定是属于国家规定的一种,因此,非法经营柴油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比如(2018)津0116刑初20071号案例,天津贾某某经营柴油被判非法经营罪,被判2年有期徒刑缓刑2年。还有陕西苗卫红等非法经营案(2017)陕08刑终220号,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5年。

这就是很多法院判决该行为有罪的原因。

但是我认为,这种入罪逻辑依然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原则,是错误的。


2. 为什么无罪?

还是回到非法经营罪本身的定义:“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在这个定义中可知,不是所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行政许可的行为都是非法经营行为,而且是必须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限制经营产品。

经营性的行政许可从性质上分,主要有两种,普通许可和特许。所谓特许和限制买卖,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比如食盐、烟草、彩票、证券、期货等等。一般都有数量限制。

而非法经营罪所侵犯的客体之一,就是国家特许、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秩序。

而普通许可的标准则宽泛的多,其一般不是特别重要的的专营专卖领域,其特点一是对相对人行使法定权利附有一定的条件;二是一般没有数量控制。

而柴油买卖的行政审批许可,的确是来自国家规定,我不否认,但是,他不是特许经营的产品。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其并没有规定成品油交易要实行特许经营的许可。因此,我认为,非法经营柴油,属于无证经营范畴,属于标准的行政违法,但是没有侵犯国家特许、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秩序,因此不构成犯罪。

您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贩卖石油什么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对于这个问题,每日经济新闻编辑郭鑫认为:

最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现货平台投资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组织非法期货交易,裁定涉案全部交易无效,应赔偿原告投资者90万元。这应该算是我国对这类现货交易的首例判决。

放弃现货平台的合法性不讨论,单就其可靠性而言,小编完全可以给出一个肯定的回答,现货平台大多数都是不可靠的,投资者切勿受利益诱惑,盲目投入其中,在投资时尽量避免交易现货这类品种,因为个人曾经在类似的平台做过分析师,个人最开始也曾经遭遇过类似的无知被亏损经历。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小编在类似的平台做过分析师,但绝对不是平台的帮凶,在平台仅工作了几天之后我就选择了果断辞职。

任何公司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这一点本无可厚非。但是,现货交易平台的营利模式,可以说有些超乎想象。现在大多数这种交易平台的主要方式就是通过线上老师直播讲授投资交易类课程甚至在线喊单等方式来吸引广大投资者的注意,再通过各种优惠措施吸引投资者在自己公司所在的平台开户,以赚取点差或手续费。这些看似都是非常正常的引流手段,在其他各类投资产品中都是十分常见的营销方式。但是,现货交易平台与期货和股票不同。由于我国对于现货交易未有明确的监管措施与法律规定,这导致投资者风险暴露极大。

现货平台在吸引到投资者开户之后,通常会有老师指导投资者操作。当然,老师最开始的指导会使初入的投资者赚取不错的利润,注意了,这也正是你走向深渊的开始,可以称之为放长线钓大鱼。随着投资者的逐渐盈利,平台会诱导投资者加大资金投入——同一个老师也会对于不同的资金进行分级别团队指导,老师在授课时会利用各种方式(基本面和技术面等分析)夸大收益,表达对大资金的重视程度,潜移默化投资者投入更多资金。一旦投资者资金量达到一定程度,也是平台开始收网的时候,投资者亏损也是自然,由于现货交易本就带有极大的杠杆,投资者往往一次操作就可以爆仓,血本无归。而投资者在巨亏之后,对于平台来说也就失去利用的价值,剩下的只是投资者的万般无奈与懊悔。类似的邮币卡交易也是如此。

有人可能会问,平台为什么会这样做?有什么好处?这个我并不想透漏太多。一个简单的逻辑,如果人人都在赚钱,那么钱从哪来?平台与投资者对赌,利用网络故障延迟投资者平仓,交易软件走势与国际走势不一致等等,这些在现货交易中都是极为常见的。为什么平时时间交易软件使用起来顺畅无比,到了关键时刻磕磕绊绊?这些都无需说得太过露骨。投资者只需要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要想在交易中获得稳定收益,需要个人不断地学习、总结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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