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立案后可以撤案吗_公安立案还能销案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13:22:05 人阅读
导读:可以。立案之后撤案就是刑事案件的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

可以。立案之后撤案就是刑事案件的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报经上级领导审查批准,然后写出撤销案件报告。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对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可以决定撤销案件。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公安机关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写出“撤销案件通知书”,报送检察机关。

刑事经济案件一般是公诉案件,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在立案后不会所以撤销案件,但是如果符合法定条件的,侦查机关也会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如果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刑事和解后,公安机关直接撤案。在审查批捕阶段,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的决定,后由公安机关撤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刑事和解后,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撤案。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故意伤害造成轻伤后果的案件都能够撤案,可以撤案的只是针对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案件,是否撤案的决定权在办案机关。如果由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原则上可以撤回自诉撤案。

如果属于刑事案件,犯罪行为损害的不仅仅是受害者的利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等第三方利益,公安机关一旦立案不会轻易撤案,报案人只是一个举报申诉人,向公安机关提供了犯罪线索等,并无权撤案。公安机关只有在经过调查取证后,没有发现犯罪事实的,才可以经过相关审批后撤案。

公安机关定性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之后,公安机关是可以根据情况撤销案件的。

一是立案侦查之后,发现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而不须检察院决定。“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时侯,也应当依职权和法律规定撤销案件,同样不须检察院决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三是有刑事责任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情形时,公安机关亦应当撤销案件,但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才能撤销案件。“第一百八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四是公安机关把属于法定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错误立案后,亦应当撤销案件,告知受害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包括: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五是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是国家法律授权,行使的是公权力。因而案件一旦被定性为刑事案件而立案侦查,除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应当立案而通过侦查监督通知或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外,其他任何组织、团体或个人都无权要求撤销案件,也无权撤回已经控告的犯罪案件。

如果是打架等案件,派出所立案后是不能撤销的,但情节轻微的,可以作调解案件处理。双方如果就有关民事赔偿已经达成协议,可以共同到立案的派出所,由派出所制作调解书,然后作调解案件处理。如果涉嫌刑事犯罪的,则民事部分和解后,依法还要追究刑事责任,但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法律链接:〈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派出所对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后,会开展侦查工作,经过侦查后发现没有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等情形的,可以进行撤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扩展资料: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6月27日,湖北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官方微博通报称,今年3月30日,女孩小张在等电梯的时候,遭到男孩小黄用剪刀挟持,实施抢劫,后被剪刀刺伤。因犯罪嫌疑人小黄在案发时未满14周岁,没有达到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本案目前已做撤案处理。依据我国刑法的现行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就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8个重罪负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的,一律不负刑事责任。90个国家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从6周岁至18周岁不等,其中22个国家设定的起点是14周岁,二分之一的国家设定的起点在14周岁以上。苑宁宁认为,没有必要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解决这个问题。通过梳理域外国家的刑事责任年龄,基本认为14周岁以上的刑事责任年龄,既符合国际的基本趋势,也符合中国国情的制度。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教授分析,犯罪低龄化是多种因素造成的,包括家庭监护缺失、社会不良风气因素、网络暴力色情泛滥等。未成年人出现问题,实际上是成人世界的问题在他身上的折射,从这个角度讲,单纯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如果不解决其他问题,很难从根本上解决犯罪低龄化的问题。

派出所的立案只是立案侦查,在侦查的过程中如果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派出所就会停止侦查。

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是国家行为,而不是私人行为,并不是私人想调解就能了事的,私人不得干预。对于自诉刑事案件,我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但如果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则不适用调解。而对于公诉案件,撤案的决定权在检察机关手上,受害人可以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接受调解。根据法律规定,公诉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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