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防卫过当应处罚_防卫过当怎么处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03:01:19 人阅读
导读:打架斗殴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当然也不存在防卫过当。依法按照伤害罪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规定,对于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都不属于正当防卫。两人...

  打架斗殴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当然也不存在防卫过当。依法按照伤害罪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规定,对于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都不属于正当防卫。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刑法》 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正当防卫过当怎么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由于该行为是防卫过当,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所以,这有可能判三到五年的有期徒刑。正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对正在实施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认为是正当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首先,我真心佩服唐雪的胆量和勇敢!一个弱女子,深更半夜,开门“迎敌”,将身高1.9米的大男人“反杀”!毕竟受过军事训练,非一般女子能比!

其次,我不得不说,本案不属于正当防卫,也非防卫过当,而是典型的故意伤害致死或过失杀人。我知道我这么说会被喷,但希望大家在喷我之前先听我把话说完,再喷不迟。

一.本案不属于正当防卫。

要搞清楚正当属于正当防卫,先要搞清楚正当防卫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使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免受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关键构成要件是:不法侵害行为正在发生。再看看本案,在唐雪开门之前,尽管存在可能的危险,但不法侵害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唐雪完全可以采取“先报警,再等待防御”这类更安全有效的应对措施。而唐雪身带“两把刀”,主动开门“迎敌”,已经由“被动防御”转变为“主动进攻”,事情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连防御都不是,又谈何正当防卫?

二.本案不属于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相同,只是所造成的损害超出了必要的防卫限度。既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自然也不存在防卫过当。

三.本案属于故意伤害致死或过失杀人。

前面说到,从唐雪“开门迎敌”的那一刻起,事情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由“被动防御”转变为“主动进攻”。那么,造成李某死亡的结果,要么是故意伤害致死,要么就是过失杀人。

四.法院应对唐雪从轻、减轻量刑。

尽管最终结果李某是受害人,但纵观整个案情,李某始终是加害方。唐雪是在被欺负状态下采取的反击行为,加上自首情节,因此应予从轻减轻量刑。

五.对正当防卫认定过严和过宽,都是不可取的。

网民一面倒的支持唐雪,呼吁按正当防卫认定,出发点是好的,心情也是可以理解的。我与大家同感。但法律是严肃的,也是严格的。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有其道理,如果感情用事,会造成严重后果。就正当防卫而言,如果认定过宽,会导致有人钻法律空子,“以正当防卫之名,行故意杀人之实”,最终吃亏的还是弱势一方。因此,希望广大网友要理性看待唐雪案,相信法院,相信法律!

防卫过当行为是非法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这种犯罪同一般犯罪有重大区别,表现在防卫人是在实施正当防卫的特殊情况下对不法侵害造成不必要的重大损失而构成的犯罪,刑法规定对此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因此在对防卫过当的行为人量刑时,要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情节,并充分考虑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性质、程度、造成的损害等各种客观原因,合理处罚。对防卫过当进行定罪,应当考虑到防卫过当不是罪名,只是一种行为,否则不符合刑法分则罪名相一致的原则。所以,对防卫过当行为定罪,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犯罪事实和性质,以及行为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依照刑法规定确定。司法实践中,一般对防卫过当致人死亡的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防卫过当致人伤害的定故意伤害罪,一般不把防卫过当定为故意杀人罪或过失犯罪。

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没有刑事责任。

首先,按照描述的情况,在对方先动手后还手的行为并不属于防卫行为,因此也就不存在防卫过当的说法。根据刑法理论,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必须是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而挨打后还手的目的,显然更多是为了报复伤害对方而非避免继续受到伤害;尤其是,先动手方是在受到言语挑拨后动的手,即便要算,也应该算是防卫挑拨才对。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双方打架的情况,一般不会认定正当防卫。当然,如果一方已经明确停止斗殴行为而对方紧追不放,或者一方的不法侵害明显升级(从空手变持械),这时候是可以认定存在正当防卫的。

其次,问题描述情况属于打架斗殴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既然不算防卫,那就是打架斗殴了。民警到场后进行调解,就是依据的该条款。由于对方不愿意接受调解,警察可以依法对参与打架斗殴的人员给予行政处罚,处罚的幅度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1款,一般是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打架斗殴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

《刑法》上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要达到“轻伤”,这里的“轻伤”并非我们日常认为的轻伤,而是法医学鉴定标准的“轻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鼻子骨折构成轻伤二级的标准是“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而对方的伤害估计是达不到这个程度(否则也就轮不到警察调解了),所以题主是不会有刑事责任的。

第四,民事赔偿不可避免。毕竟是把人打伤了,赔偿医药费,再掏点营养费误工费什么的,也算是应有之意,至于金额多少,那就看跟对方怎么协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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