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_如何理解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20:17:02 人阅读
导读:享有一定的权利,就要履行一定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统一的。法律权利和义务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公民应当具有的基本法治观念。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影响,一方面...

享有一定的权利,就要履行一定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统一的。

法律权利和义务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公民应当具有的基本法治观念。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影响,一方面,有些人不能认真对待权利,权利意识较为淡薄;另一方面,有些人也不能正确对待义务,履行法律义务的意识不强。不少人仅仅是出于对惩罚的畏惧或服从权威的习惯来履行法律义务,因而往往处于消极、被动状况,不履行法律义务、规避法律义务的现象目前还比较严重。因此,全体公民树立正确的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项紧迫任务。正确的法律权利和义务观念,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正确理解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性质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一对关系密切的概念,应当以相互联系的眼光看待它们的基本性质,而不应当孤立地理解它们各自的性质。从这一前提出发,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性质。从来源来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一般都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或者法律虽未明文规定,但可以从法律的规定中推导出来。后一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通常被称为默示的或推定的权利和义务。从范围来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首先,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种类及范围,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政治文明程度以及文化发展水平制约,以社会承受能力为限度。其次,每项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有法定界限。无论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都应当在法定界限内进行。我国《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2、正确把握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从法律的历史和实践来看,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存在着多方面的复杂关系。一般说来,可以把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概括为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总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等三个方面。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二者是对立统一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一个表征利益,另一个表征负担;它们是法律这一事物中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同时,它们又相互依存、相互贯通。一方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可以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3、懂得如何适当行使法律权利,正确履行法律义务(1)权利的行使要合法。第一,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比如,公民依法享有言论自由,但是不得发表违反宪法原则的言论,不得通过言论对他人进行侮辱和诽谤,等等;世界上从来就没有也不可能有不受任何限制的所谓绝对的自由,自由作为一种权利,不仅要受到社会、经济、文化条件的限制,还要受法律的限制。因为任何人都是生活在特定的社会群体之中,绝不能不顾其他人的利益想做什么就做什么。谁要享有自由,就要遵守法律。第二,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自身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时,应当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权,不是忍声吞气自认倒霉,也不是采用非理智的方法自行解决。(3)义务的履行要自觉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不仅赋予公民广泛的权利,而且规定了公民应尽的义务,每一个公民必须以国家主人翁的姿态,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培养社会主义公民意识,自觉履行义务。公民履行义务的要求是自觉。怎样才能做到自觉呢?如果仅仅是出于对惩罚的畏惧或服从权威的习惯,那必然是消极、被动地履行义务,一旦无人监督或者可能逃避处罚时,自然就会产生不履行法律义务、规避法律义务的现象。要改变这一状况,必须树立一种新的守法观念,那就是,履行法律义务是公民的基本社会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守法的自觉性。权利义务是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内容,在实践中,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是公民法律意识培养中的重要环节。公民如何正确看待自己的权利,如何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这是从公民守法的角度,说明法治国家每一位公民树立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大学生应依法行使法律权利,应遵循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在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遵循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在行使法定权利的同时,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应坚持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在行使法定权利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

从法律调整的价值取向上看,权利义务具有主从关系。

在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不可能处于均等重要的地位。例如公民与国家的税收关系,义务就处于主导地位。有的法律关系中,权利处于主导地位,例如所有权关系。就整个法律关系而言,权利义务相对统一,权利处于主导地位,权力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的设定以保障和实现权利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点

法律责任和权力的关系:权利越大责任越大特定的权力总是与责任联系在一起的。拥有某种权力,得到了与这一权力相联系的权利,同时也就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只有正确认识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才能正确对待权力,正确运用权力,争取承担责任。网友说法:以责任制约权力 以责任监督权力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统一性。我们不能只获得而不付出,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如你和你父亲是父子关系,这种关系产生了一系列权利和义务。例如父亲享有子女的监护权,也要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这种父子关系是法律保护的,但父子关系不是法律关系,只有当外力破坏这种父子关系时,法律规范介入调整,才会成为法律关系。如未成年子女被拐卖,刑法会介入。

概括来说,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中都包含着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但它们在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中的表现形式不同。在法律规范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只是一种可能性,是主体能做和应该做的行为,并不是现实行为,是在假定某种事实发生的情况下,设定主体有什么权利和义务,并不表明主体实际已经有了某种权利和义务。但在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现实的,法律规范所假定的事实已经发生,从而使主体之间产生了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

所以,法律规范中的权利与义务属于可能性的领域,而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属于现实性的领域。

同时,在法律规范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针对同一类人、同类行为的,凡是出现法律规范所假定的事实,具有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主体资格的,都享有同一类权利并承担同一类义务。而在法律关系中,法律所规定的事实情况、主体、权利与义务及其所指向的对象都是具体的。

因此,法律规范中的权利与义务是抽象的,而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是具体的,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规定的权利义务在现实社会关系中的体现。没有具体法律关系主体的实际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就不可能有法律关系的存在。

公务员是国家养的,政府公认的,人民赞可的,所以公务员应多学法律,带头宣讲法律,遵守法律,执行法律,维护法律。

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

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义务,反之亦然。世上没有没有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没有义务的权利。但,同时,我们可以放弃享受权利,却不能放弃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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