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转监狱是什么原因_服刑期间可以转监狱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21:51:50 人阅读
导读:经常有人问这个问题,实际上原因很简单,一些影视作品中,常常把一些犯人互相斗殴作为吸引观众眼球、谋取票房收入的噱头。但实际上,这种问题实在是过时了。笔者在监狱执勤...

经常有人问这个问题,实际上原因很简单,一些影视作品中,常常把一些犯人互相斗殴作为吸引观众眼球、谋取票房收入的噱头。但实际上,这种问题实在是过时了。

笔者在监狱执勤三十多年,对这个问题有更真实的了解和理解。

简单回答如下:

1、影视作品、文学作品的确有这方面的描述。并且很多、很离奇。实际上这种情节读书是胡编乱造,并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2、监狱里面,前些年的确有这种问题。那时候从设施到制度,都存有这样那样的问题,有打人现象并不奇怪。

3、可以明确地说,现在的监狱,这种情况已经非常少见,几乎绝迹了。

为什么呢?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现在监狱的管理硬件(设备)软件(制度)已经非常完善,监狱里面全部视频监控无任何死角,想打人不被发现,是不可能的。

第二、在监狱里面打人,处罚的非常重。最轻的处罚是扣除当月得分、禁闭五天,重一点的取消已有的奖励分,停止会见;再重些的撤回已申报的减刑假释材料;最重的是按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至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最终可以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三、要是监狱绝对没有打人现象也不客观。一般是新入监的服刑人员,对里面制度不了解才会这样,经历入监教育以后,都知道狱内打人的后果,也就不会鲁莽动手了。另外还有一种是智商有问题的服刑人员。

服刑中的犯人可以申请监狱异地调动。如果没有正当的、重大的、合法的理由是很难批准的。因为犯人调动,要逐级报请到两地监狱的共同上级批准,并由两名以上警察亲自押解交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首先是不是罪犯本来就是东北籍的,如果不是东北籍的话就有可能是反改造分子,就是那种在监狱表现特别不好的,比如消极怠工,在监狱内经常违纪的,或者是思想情绪很不稳定的那种,经过管教民警教育以后仍然不改正的,浙江一年有好几批,不止是送辽宁,还有青海的,还有是调疆,就是把所有新疆籍的犯人遣送回新疆的,大概一年三到四批,基本都是四月到五月这段时间,我们以前每年都要配合监狱调疆,各个监狱集中起来然后第二天再用大巴直接到火车站由专列遣送回去,和北京的情况差不多,北京只要是外省籍的罪犯全部是遣送回原籍服刑。代号1045L就是调回辽宁的那批,印象特别深。

服刑人员去到监狱第一个月会做什么事呢,为什么?

笔者长期在监狱执勤,现对这个问题做简单介绍。

1、监狱一般有若干个监区(大队)组成,其中有一个入监监区,专门负责对新入监服刑人员的入监教育。

2、新入监服刑人员进入监狱,第一个步骤就是进入入监监区,编为若干个小组,每个小组十人左右。

3、新入监服刑人员的主要任务:

a、进行身体检查。对有疾病的、有外伤的和其他问题的进行登记处理。

b、学习《监狱法》和监规纪律,了解了解服刑人员的权利义务,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如生活卫生制度、劳动改造制度、学习制度等等),熟悉本监区干警。

比如说,有的服刑人员关心打人有什么后果,通过学习他们会知道,打人最轻的处罚是本月不得分、暂停亲属会见、关禁闭一个周,如果打人造成轻伤以上,会加刑,最重的处罚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再比方,有的服刑人员关心越狱逃跑什么后果。通过学习他们会知道,越狱的绝大部分会被电网电死或被哨兵击毙,极个别越狱成功的会很快捕回,脱逃罪加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罚。

c、填写入监登记表,办理接见证。

d、进行队列训练。

e、对所犯罪行进行反省,以及坦白检举。

入监学习大约一个月,学习结束会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即分到各个监区进行改造。

  是的,我国《监狱法》第三十六条 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  说明服刑人员在原籍的户口已经被注销。

1、主动申请,要先同转入地的监狱管理局联系,取得调换监狱许可资料,到原服刑地的监狱管理局签章,然后转入的监狱派出警车来原监狱接人。这个很难!

2、涉黑且在组织中担任头目,异地关押,一般会跨省。两省监狱管理局办理,转监后通知家属。

3、另一押犯单位押犯减少,主动联系某关系较好监狱转犯,一般跨市,省监狱管理局同意,两监狱间办理,后通知家属。

题主所讲,确实有这种现象,当然这这种“二进宫”“三进宫”服刑人员只是少数。

为什么这些人总是不思悔改,再度入狱呢?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服刑人员出狱后,不能适应社会,好逸恶劳,无法自立谋生,最后又重走犯罪老路。

笔者曾经从事司法警察工作10年,见过不少“回头客”,这些人从小就没有得到好很好的家庭教育,上学后又不喜欢读书,早早都辍学走向社会了。由于认知本身有问题,再加上好逸恶劳,又没有一技之长,便干起了一些违法犯罪的勾当。当服刑期满后,回归社会后,发现自己找工作更难,因为他们无法洗白自己的过程犯罪史,于是便又重走老路,再度入狱。

第二,物以类聚,人以群分,在服刑期间会结识“同道”中人,为日后再度放狱埋下伏笔。

正常人都会有社交往来,正所谓物以类聚,人以群分。在监狱服刑期间,有些犯人会建立新的社会关系。试想,根据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的原理,那些意志不够坚定,认知分辨力较差,且品行低劣的服刑人员,就很容易被一些惯犯所同化。这些人出狱后会相互投奔,然后在一起再度违法犯罪。凡是有过“二进宫”历史的人,根本就不再乎多进几次,因为他们已经失去了正常人应有的自尊心。

第三,失去亲情的关爱,没有了家的归宿,再遭遇社会排斥,很容易走回头路。

有些“二进宫”的服刑人员,由于其重复犯罪,很容易失去家人和身边亲戚朋友的信任,既而与之断绝往来关系。当这些人出狱后,生活圈子会非常小,往往是他们在监狱中认识的同道中人。如果他们找不到工作,或者又不愿意靠出力去谋生,很容易在遭遇社会排斥的情况下再度重操旧业。对于一些多进宫服刑人员来说,监狱成了他们的“家”,毕竟那里有他们可以栖身之所,还有可以果腹的伙食。

结束语:对于多次进监狱的人来说,往往已经没有了正常人的积极心态去面对人生,在他们的心理世界往往晦涩成份更多。扭曲的人格,错误的三观,颓废的状态,成了他们人生的主旋律。虽然监狱也有教育,但是有些教育并不能改变人性,当环境适合这些人如臭虫一般滋生时,他们便会就那么肮脏地苟活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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