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怀孕员工的后果_试用期怀孕公司可以辞退吗?

作者:admin
左侧宽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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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事如果老板执意要想题主去做,那就按2倍经济补偿金标准赔付给该名女员工!这不就得了吗?

给题主分享一下我的经历。

那是大约10年前的事了,当时我在单位里主要分管安全。其中有一个保安是08年就到我们单位来了,此人性格比较内向,做事非常踏实。

平常只要是我安排的事情,他都会积极的去努力完成,我从来没有听到他有任何一句怨言和不满之词。

特别是在我的岳父去世的时候,他帮我忙前忙后,给我帮了不少的忙。当我要给他表示一下的时候,他却拒绝接受。

后来单位领导说他的年龄大了,让我来负责辞退他。说实话,当时我得到这一个安排任务之后,内心其实也是很纠结的。

像这种50多岁的人,被辞退之后他又能干什么呢?没有技术没有文化,也没有什么家底!那两天我真的是辗转反侧失眠了,真不知道自己该如何去说。

后来我下定了决心,找到此人到我的办公室里,私下的和他谈了有关此事,告诉他:单位想要辞退你,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2倍经济赔偿,并要求单位为你补缴社保,如果无法补缴便要单位支付损失!

而且为他计算了2倍经济赔偿金和无法补缴社保的补偿金,总共是6万多元。

然后我便将此人的情况,汇报给单位领导。并明确告知单位领导,这是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据实核算下来的赔偿金额。

当时领导一听之后,吓了一跳,立马从办公桌椅上跳了起来。于是我便拿出劳动合同法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逐一跟领导计算核实。

很快领导便想耍横,不给那么多赔偿金。我立马向领导指出:如果我们不给他支付这笔赔偿金,只要走上了法律的程序,我们单位必输无疑,这将可能给我们单位在社会上造成不良的影响。

如果此人去进行上访反映此事,那么对我们单位的影响将会更大,在年终的单位考核中也将会被扣分,影响单位考核绩效的发放,到那时单位损失的可不就是这几万元。而且最重要的是,可能对领导你的升迁前途也会带来不良的影响,……。

领导听我这样一阵分析之后,也就默认了我的说法,最后我建议领导不要辞退此人,把这个烫手的“山芋”留给后来的领导,领导也欣然接受了我的建议。

从那以后此人只要与我见面,总会热情地与我打招呼表示感谢,做事也更加认真努力了,尽管我己好久不再分管此工作了。

回到题主的这个问题上来,题主应该注意两点。

1、做好老板的思想工作,委婉提醒老板这种做法的不妥之处。

由于法律已经明确规定:怀孕的员工是不能随便辞退的。公司的这种做法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

如果员工只要申请劳动仲裁,那么公司将必输无疑。所以还是请老板好好的考虑一下,不要辞退这名怀孕的员工。

委婉的提醒老板:此时辞退这名怀孕的员工,可能会给其他员工造成一种落井下石的感觉,会觉得老板没有人性,从而影响员工工作的激情,丧失掉老板对员工的吸引力。

这很有可能给公司的生存与发展,造成极大的影响和伤害。相信这是老板绝不愿意看到的结果。

所以从法理上和情感上两个方面,来委婉的规劝老板,只要是一个略微有点儿眼光和格局的人,都会对题主的这一番劝说考虑三分,从而放弃自己的这种想法。

2、如果老板执意要想辞退怀孕员工,那么题主就应该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支付2倍经济赔偿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孕期是不能辞退的。如果老板执意想要辞退该名女员工,那么题主就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支付该名女员工两倍经济补偿金。

这种做法完全是合理合法的。而题主只要极力站到公道的立场之上,来维护这名孕妇的正当权益,也算是题主尽了自己的报答之恩。

当然也许题主这样做可能会冒着一定的风险性。这有可能让老板认为你是胳膊往外拐,是他养的一只白眼狼,甚至还有可能为此而失掉自己的工作。

所以这就要求题主在做此事的时候,要尽可能小心谨慎,观察和了解老板的心态和真实想法。要做到不让老板,觉得你是在有意偏袒这名孕妇,因此要注意自己说话时,语言的推敲与选择运用。要讲究自己说话的语言艺术。

如果题主觉得自己的老板心眼太小,是一个没有格局和眼光之人。如果自己继续追随他,也没有什么发展前途,那题主就没有什么可以顾虑。

好了,我就简单的分析到这里,希望我的回答能够给你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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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赤裸裸地挑战劳动法,可以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律师事务所找个律师状告公司,一般情况下公司会和你和解,如果上法庭打官司公司输的概率大。

公司辞退孕妇,无正当理由的,必须要支付赔偿金。如果是孕妇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的,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赔偿金。

一、辞退孕妇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孕妇区别于普通员工不得依法解除合同的的情形:

1. 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单位裁员的

用人单位以以上理由与孕妇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赔偿金,金额为每工作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

二、用人单位可以与孕妇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任何赔偿的情形:

1. 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岗位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对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拒不改正的

举例说明:

我曾经遇到过一个案例:有一名孕妇,泡病假在家保胎,病假到期后,既不提供病假条也不写事假条,就以自己是孕期受保护为由,不上班。根据《员工手册》规定,连续旷工三天即构成严重过失,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符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我们单位以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她劳动仲裁输了。

三、说了这么多,只是陈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不是照搬法条的冰冷的机器,我们都有妻子儿女,都懂得孕期的不易。所以,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尽量给予孕妇更多的照顾,更多的宽容!


我是晶,社保的事儿,我跟您说,请关注我~

谢邀。

首先先给大家讲一个案例

李某(女)于2007年1月23日与某外贸公司签订试用期为6个月的劳动合同,当时李某已经怀孕。公司于2007年4月22日向李某出示“终止试用期通知书”,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在李某未签字的情况下辞退了李某。公司的这种行为合法吗?

案例解析

首先,在试用期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必须具备一定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文规定的条件是“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如不具备这个条件,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要提前三天通知了用人单位就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这体现了我国立法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

其次,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的标准,也是在试用期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录用条件一般包括法定最低就业年龄,劳动者的文化、技术、身体、品质等内容。但是用人单位确定的录用条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序良俗,例如把“能喝酒”、“能陪客户跳舞”等作为录用条件显然是无效的。而把“怀孕”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显然也是不恰当的。

最后,本案中如果公司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李某“不符合录用条件”,则公司是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即使李某怀孕在身。用人单位若要有效应对法律风险,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一)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与劳动者在合同中共同明确界定“录用条件”。(二)对新员工进行与劳动合同相关的背景调查,如果能证明员工提供了虚假信息或是隐瞒了重要的且应当向用人单位告知的信息,用人单位也可视其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三)要建立相应的规范化绩效考评制度。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就应当告知劳动者,单位将在试用期内对其进行严格考核。试用期结束后,用人单位以考核结果作为留用或辞退的客观依据。

用人单位能否辞退试用期怀孕员工有一个关键因素,那就是在试用期内的工作是否符合转正条件。用人单位认为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要拿出相关证据。

众所周知,国家对于孕期女性劳动者的劳动权益给予了特殊保护,但这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就一定不能辞退怀孕的女职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用人单位如有正当理由,可与试用期内怀孕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从《合同法》角度来讲,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用工标准,是用人单位购买其劳动力并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基础。同样,劳动法也考虑到双方的充分选择权,规定了试用期这一制度。在试用期内,只要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即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者是“三期”内受保护的特殊职工。

第二,用人单位与试用期怀孕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

在试用期内,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为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这是完全合法的;如果用人单位以其怀孕为由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认为因其怀孕而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是又没有相关证据支撑,那就构成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相关法律条文:

一、《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怀孕了,被老板辞退。这是典型的违法行为。女职工应理直气状地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用人方不应将怀孕的女职工辞退。

女职工接到辞退通知后,应保留原件,作为证据,以利维权。当事人遇到如此不公正的处理应采取以下正当行为:

一、千万别在用人方的辞退记录上签“自愿辞职”或“自动辞职”。有的单位狡猾,认真它原因作为辞退理由,不提怀孕情况。

二、女职工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批构申请仲裁。

三、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辞退手续,恢复合同履行;向本人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不论是申请调解,或是仲裁,或是起诉,都应提交书面申请书或诉状,并有附件:原劳动合同、怀孕诊断、辞退文书的复印件。

. 请一定注意不要将原件交出去。只能将原件交有关人员验证后,当面退还原件。只交附复印件即可。以防丢失原件而被动。

这里要特别提醒,女职工不要向单位承诺怀孕与生小孩后,在家长期休假或不要工资,待愿意上班时再来上班。这是一种欺凌行为。时间长了,他就会反咬你是自动离职。


怀孕期间如果员工没有以下几种情形,公司不可以辞退: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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