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发放低于最低工资标准_如果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怎么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5 07:38:09 人阅读
导读:职工未提供劳单位能低于低工资标准支付给职工工资《工资支付条例》第12条规定:非劳者原造单位停工、停产工资支付周期内用单位应按劳合同规定标准支付劳者工资超工资支付...

职工未提供劳单位能低于低工资标准支付给职工工资《工资支付条例》第12条规定:非劳者原造单位停工、停产工资支付周期内用单位应按劳合同规定标准支付劳者工资超工资支付周期若劳者提供劳则支付给劳者劳报酬低于低工资标准;若劳者没提供劳应按家关规定办理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你应当先与用人单位进行交涉。如果不成,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管理部门反映,或者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可以主张补足差额,解除合同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国务院《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低于最多工资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内不改正的,责令按应补足的差额的50——100%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求助,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但建议先向劳动监察举报,由劳动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不改正的,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主张补足差额并要求按差额50——100%支付赔偿金(只有限期内不改正的才能主张赔偿金)。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二)款规定解除合同,按第四十六条(一)款和第四十七条规定主张经济补偿金。

公司发的实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可以先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如用人单位拒绝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要求其按照规定支付工资。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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