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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是以权利人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独立、平等等一般人格权和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与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荣誉权在内的具体人格权。而人格尊严权立法和司法上并未有规定或解释,因为人格尊严本为抽象。民法学理上,有认为人格尊严是具有伦理性品格的权利,是主体对自己尊重和被他人尊重的统一,是对个人价值主客观评价的结合。也有认为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之一,也是一般人格权的最重要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社会地位并且受到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尊重,是民事主体对自身价值的认识与其在社会上享有的最起码尊重的结合。所以按照通说,两者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而人格权是保护人格尊严的前提。
所谓精神性人格权,是指自然人对其自身所拥有的精神性人格要素享有之人格权,这种权利对物质性的人体本身无直接依附性。侵害精神性人格权主要包括侵害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自由权、贞操权、隐私权、荣誉权等。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所固有的、以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以及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各种权利。
人格权包括物质性人格权与精神性人格权两大类
人格权的特点①人格权是人把自己与社会联结在一起并与他人发生各种联系与交往的前提。②人格权与生命相伴,从出生起就伴随着我们③它由每个人单独享有,不得转让、抛弃、继承,也不受他人的非法限制,更不可与我们的人身分离。
人格权包括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信用权。
人格权是社会和个体生存发展的基础,属于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现在世界各国宪法均将人格权的保护放在重要位置。在中国,我们应该就人格权在意识形态体系中探讨或者将人格权置于实质法律中探讨加以研究。
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相比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主体普遍性、权利内容极具广泛性、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
《民法》中也有特别人格权或一般人格权的规定。例如第九百九十三条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同时,根据各种人权国际公约和人权法学理论,人格权也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定义】:
人格权是指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所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是社会和个体生存发展的基础,属于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
【分类】:
在人格权中,根据权利客体不同可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精神性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自由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特点】:
人格权具有的特点:
1、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资格所必备的权利。民事主体只有具有人格权,才能实现人格的独立与自由,才能成为民法上的“人”。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一种权利。人格权始终与民事主体相伴而客观存在,不能转让、抛弃、继承,随着权利主体的消亡而消灭。
3、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包括一般人格利益和具体人格利益。
4、人格权是由法律确认的。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并不是与生俱来就自然享有人格权,其人格权都是法律赋予的。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此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现代世界各国宪法均将人格权的保护放在重要位置,《民法》中也有特别人格权或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同时,根据各种人权国际公约和人权法学理论,人格权也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社会,尽管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确认和保护人格权的重要性,但对其性质仍有争论,即人格权究竟是人权、宪法权利还是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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