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房产属于不动产,最好的权力证明是房产证,就是物权证明。协议只是两个人之间的约定,协议约定的权利属于债权,行使债权需要另一方配合,不配合就是违约,因此,债权不确定因素大,不如物权。
公证过的肯定效力较高。但不知道您说的是哪一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离婚协议没有写明房子或者约定不明确,要去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析产手续或者卖房过户时,房管部门要求先办理公证,重新约定一下房子的归属,才能过户。这种情况下公证肯定是有效的。
还有一种情况是:离婚协议也约定了房子,只是需要双方到房屋管理部门析产或者过户,有一方不愿意来或者在外地赶不回来,不能到场的一方可以就近选择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委托另一人和对方到房屋管理部门过户。这种公证也是有效的。
实践中,还有的存在一种情况是,大致是一方必须配合另一方过户的协议,或者只是协议约定好了给谁,但是不过户,之后想对上述协议做公证。实话说,这类协议有的可以公证,有的不可以公证,而且即便做了公证,这类协议的效力也不大,毕竟房子的归属是以房屋管理部门的登记为准。还是尽快去办理过户登记业务。
首先,想问一下为什么不给二手房过户,是什么原因?如果没有特殊理由不给过户的话,是不合法的。如果不能过户,想去公证的话,你这个很难,或者是根本不可能公证。房产证的名字是男主人的,但是已经去世,想要公证的话,所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必须全部到场,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房主的父母、妻子、子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房主的父母是否还在世。这是很重要的问题,如果还在世,并且同意将房子买卖的话,房主的妻子和子女也没有异议的话,是可以进行公正的。但是房主的父母不在世或者不同意去的话,是不能进行公证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只要有人不同意买卖的话,就不能进行公证。并且,当地不给二手房过户,公证也不一定会给你公证。
需要按不同情况处理:
1,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公证赠与对方的: 如果已经过户并且登记在对方一人名下,则属于对方个人。 如果只是部分赠与,登记在两人名下的,仍然属于共同财产。 如果只是办理了赠与公证并未过户的,在过户之前赠与人撤销公证的,房产属于赠与人婚前个人财产。
2,房产属于婚后购买的夫妻共同财产,公证赠与对方的: 如果已经过户并且登记在对方一人名下,则属于对方个人。 如果只是办理了赠与公证并未过户的,在过户之前赠与人撤销公证的,房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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