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拖延竣工验收_建筑工程完工后,发包方拖延验收,竣工日期应如何计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30 08:42:54 人阅读
导读:很高兴能为你解答这个问题,我是从事建筑施工管理,有什么问题都可以点击关注!建筑工程完工后,验收是要达到一定的条件的,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法》的规...

很高兴能为你解答这个问题,我是从事建筑施工管理,有什么问题都可以点击关注!

建筑工程完工后,验收是要达到一定的条件的,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法》的规定:


如果是达到验收标准,承包方并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给发包方,发包方及时验收,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如果是达到验收标准,承包方并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给发包方,发包方拖延不验收,这种情况,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施工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前的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通知质量监督机构,由于建设单位拖延验收的,以施工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日为实际竣工日,而案例中施工方提交竣工后第45天,已经远远超过了实际竣工日,该工程已经属于建设单位,门窗因台风损坏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需要施工方修复的,应当向施工方支付维修费。

建议是一定要走正确的维权途径,辛苦工作之余也需要渐渐学习一些新的变化,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

其实我自己作为建设单位一方的感受是,近几年对于农民工工资的关注是越来越多的,人社局、建工局等各个相关部门都在不断推出举措,例如劳务实名制,再例如保证金制度等。在我们公司,农民工工资问题是特别重要的事情,拖付工资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是很大的,所以不敢拖欠。

拖欠农民工工资解决办法主要有:

如果工资被拖欠了,可以向各地劳动执法部门举报,劳动部门的执法监察人员会帮助协调解决;也可以到各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去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不服,也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强制执行;如果掏不起打官司的钱,也可以申请减免诉讼费。总之要借助政府、法律的帮助,获得应得的报酬。

、二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该怎么办

  1、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

  2、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最有效的是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不用律师),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如果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或者仲裁不公,还可以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直接通过法院判决执行。

  5、按上述途径索取工资的同时,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你加付赔偿金。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因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故通常来说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之日。但是,如果发包方存在拖延验收的行为,则不应以验收之日作为建设工程的竣工日。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因此,如果发包方拖延验收,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视为条件已成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对此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对于“拖延验收”的具体标准,法律并未给出明确规定,需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如果发包方于提交竣工报告后数个月才进行验收显然已经超过合理期限,应当属于拖延验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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