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法人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_法人的成立条件?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20:10:26 人阅读
导读:民法总则法人分为三种:1、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2、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

民法总则法人分为三种:1、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2、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3、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4、非法人组织,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依据《民法总则》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第八十七条: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扩展资料:在我国,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数量众多,但由于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其民事主体地位,在一些情况下这些组织不能顺利从事民事活动。因此,增加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此外,法人一章中增设第四节“特别法人”,将机关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等涵盖在内,以利于这些组织更好地参与民事生活,利于保护其成员和与其从事民事活动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关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法人地位的问题,有的部门、地方和一些基层干部群众代表提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履行其职能需要从事一些民事活动。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其民事主体地位,致使其在一些情况下不能顺利从事民事活动。民法总则应明确赋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人资格。对此,此次增加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法人的类型 依据成立法人的目的的不同,《民法总则》将法人划分成了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营利法人皆为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非公司企业法人(俗称“老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分别依据公司法、工业企业发、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股份合作制企业相关规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法等成立和运营,经工商登记机关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营利法人的主要形式,占据了营利法人总数的98%以上。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等;事业单位又可细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三个类别,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随着职能逐渐转移给政府机关而消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将逐渐转化为企业。今后,事业单位序列中将只存在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如公立学校校和公立医院,分别经其对应主管部门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社会团体是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除部分特殊社会团体外,社会团体经民政部门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属于捐助法人,与其他法人不同。其他法人因人的集合而产生,基金会、社会捐助法人因财产的集合而产生, 基金会、社会捐助机构经民政部门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宋庆龄基金会、嵩山少林寺属于这类法人。 特别法人主要指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机关法人不需要登记,从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依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据所属行业不同,取得相应管理部门的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即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城市和农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需要登记,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非法人市场主体 除法人外,市场主体还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国内企业分支机构、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自然人、外国企业代表机构等,这些市场经营者经工商登记机关登记后取得经营主体资格。个人独资企业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国内的企业,无论是否拥有法人资格,都可以设立分支机构,经工商登记机关登记后取得经营资格,责任由企业承担。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其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责任由外国公司承担。个体工商户本质上是自然人,有经营能力的中国公民,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可以作为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外国企业代表处是外国企业依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2017最新《民法总则》是这么规定法人的: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设立法人要满足什么条件?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法人的民事责任由谁承担?

(1)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以上供参考。

您好,《民法总则》关于捐助人的内容包括:第九十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九十三条 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第九十四条 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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