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如果名下只有一套房屋,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不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但是,如果是房屋是别墅或者豪宅,则不属于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能会要求变卖房屋,换成普通住宅,剩余的钱款用作偿还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这个问题分两种情况来回答:
第一、如果该套房子被设置了抵押权,因未履行债务,抵押权人要求实现抵押权的,可以直接执行该套房产。可以私下跟抵押权人折价抵债,也可以被法院拍卖偿债。抵押房产,无论是不是唯一房产,都可以无条件被执行。
第二、如果没有设置抵押权,或者虽然设置了抵押权但申请执行的人并非抵押权人,那么,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可以被执行的条件是:
①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须的居住的房屋。比如,被执行人虽然只有一套房产,但是其女儿女婿有房子可以住,也是可以执行的。
②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移其名下其他房产的。比如,被执行人本来有多套房屋,但是为了逃避债务,把房屋转移了,只剩下一套。那这种情况的一套房,也是可以被执行的。其实这种情况,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罪,涉嫌犯罪,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③申请执行人给被执行人提供其他的房屋(标准参照廉租房)供其居住,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参照当地租赁市场租金标准从此套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到八年租金给被执行人去租房住。这种就是申请执行人让步,暂缓收取一部分执行款以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从而换取唯一房屋的执行。
除了以上三种条件可以执行唯一住房外,其他情况不可执行唯一住房。
综上所述,可以执行唯一住房的情况有两种:抵押房产、满足三个条件的其他债权的执行。
法院是会强制执行只有一套住房的。如果符合下列条件,法院就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只一套房子的情况下,可以有备件地执行,即该房屋超出当地住房保障的标准情况下,即该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当地住房保障线以上的,可以执行。
人民法院案件执行中经常遇到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屋的情况,基于对法律的不同理解,对于该唯一的房产是否可以强制执行,通常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所以对被申请人仅有的一套房产不能拍卖。另一种意见认为:被申请人虽仅有一套房产,法院可以在满足其基本居住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将其房产拍卖。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1、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2、对超过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3、因此,如果债务人虽只有一处房屋,但该房屋面积较大,远远超出其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需求,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是可以执行的。4、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供临时住房,其房屋品质、地段可以不同于被执行人原住房,面积应参照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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