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终止条款_合同终止后合同中的条款还有效吗?

作者:admin
左侧宽880
左侧宽880

民法通则中关于无效合同规定:

(a)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其例外情况是: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b)法定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c)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民法总则》有关民事行为(含合同无效行为)的规定

1、民事法律行为包含合同无效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理解与适用:涉及第三人时如何处理,有待明确。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理解与适用:但书部分确指“违反强制性规定中的管理性规定不导致合同无效”无疑,与《合同法》解释规定一致。管理性规定通常表现为对市场秩序的管理,本身不涉及合同效力。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理解与适用:与“双方虚伪意思表示”的关系有待明确。

(6)、部分无效、部分有效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理解与适用:这一点与《合同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2、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1)、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返还财产、折价补偿 第一百五十七条前半部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理解与适用:不论过错

(3)、赔偿损失 第一百五十七条后半部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理解与适用:过错损害赔偿 以上的民事行为会导致签署的合同无效。

综上,可以看出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中关于无效合同的区别,民法通则中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纯获利的合同是有效的,而民法总则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均属无效,具体的区别可以参照上述材料。

合同中的撤销、终止、解除相同之处是原合同都不在履行了,违约方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都可以得到赔偿,不同之处是原因不一样,合同撤销可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被撤销,合同终止可因双方履行完毕终止,也可双方协议终止,合同解除可在任何阶段协议解除或判决合同解除,承担责任不一样,合同撤销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履行完毕终止合同双方都不需要承担责任,解除合同有可能负责任或不负责任。

合同终止的条款有:

1、合同到期后的自然终止;

2、合同中有显失公平的条款;

3、中存在欺诈行为,并对当事人造成直接利益损害;

4、合同当事人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且经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协商不能达到双方目的的,通过法院进行判决,根据实际情况法院判决合同终止合同的;

5、合同一方自然人死亡,且财产继承者不愿继续履行合同的;

6、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合同内容无法实行的。当涉及这几项规定时的终止条款是有效的。

  解除劳动合同与终止劳动合同的区别:  

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在劳动合同没有到终止日期前劳动者或用工单位单方或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终止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条件具备一条,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的行为。  通俗讲,排除个别原因(死亡、破产等)劳动合同到期不续订就是终止,没到期有人提出不干就是解除。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地圈问答团队:董金平

标签:

左侧宽880
左侧宽880